污染环境一律担责是严苛的法律“紧箍咒”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第二个司法解释,从6月3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意味着只要造成环境污染,给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带来损害损失的,统统一律担责,不再区分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达标排放等,这是法律呵护环保的又一重要举措,是给污染者套上严苛的法律“紧箍咒”。 近年来,污染引发的环境纠纷及环保诉讼屡见不鲜,据悉,法院在审理这类民事诉讼案时常遇到一个棘手问题,一些排污企业以所谓污染损害非主观故意,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为由,主张企业无过错,请求免责,而老环保法对这类纠纷的界定比较模糊,语焉不详,故法院很难掌握法律尺度,作出实事求是的准确判罚。 现实中,企业因主观故意或过错污染环境的,并不难鉴别,如超标超量排污、偷排污染行为等。而所谓无过错、非故意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命题,因突发设备故障引起的环保事件可说成是“非故意”,达标排污更可“理直气壮”地嚷嚷“无过错”。事实上,所谓无过错、非故意都是虚伪的塞责说辞,考量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只有一个标准,就是对环境有无造成污染,对国家及百姓利益有无造成损害,只要对环境及群众利益构成侵权的,哪怕是达标排放,也是企业的错,只能说明排污标准过低。 新环保法规定史上最严的环境责任追究,最高法又出台明确细致的司法解释,这就彻底堵死了污染制造者以所谓无过错、非故意的“理由”规避或逃脱法律追责的路。 笔者以为,实施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一律担责,还需要对相关排污标准进行修订,目前有的地方自订低于国标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损害环境及民生利益,这实际上是庇护污染,须坚决纠正。新环保法实施已经数月,企业环保及排污执行标准必须与环保法规定的责任与要求相适应、相衔接,才能最大程度、最给力地保护环境。 (来源:人民政协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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