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税额与现行排污费标准基本一致
人民网北京6月10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征求意见稿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关于税额,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
关键词:征求意见稿,排污费,环保税,税额标准,环境保护税,污染当量数,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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