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海外代购:特殊时期的特殊职业 亟须立法规范
近日,浙江一家做海外代购生意的包店老板杨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宁波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5万元。继2012年“空姐代购案”之后,因海外代购行为触犯走私犯罪又一次走进公众视线。 如今,海外代购已经十分常见,但很多代购人都没有主动申报关税,对偷逃关税抱有侥幸心理。该案给众多海外代购者敲响了警钟,也给公众上了一堂普法课。就该案暴露出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量刑为何轻于“空姐代购案” 记者注意到“杨某代购案”相比之前的“空姐代购案”量刑上相对较轻。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2014年9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认定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3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该解释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起刑点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至10万元,此外,我们在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也充分考虑了该案的其他情节。”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赖早兴告诉记者,“杨某代购案”与“空姐代购案”没有本质的区别,其行为应被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赖早兴说,违法经营的海外代购者除了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还可能涉嫌其他犯罪,如销售伪劣产品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以海外名牌的名头骗取消费者钱财可能构成诈骗罪,通过代购来倒买倒卖一些限制流通或需要许可的商品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等。 购买海外代购商品是否也会触犯法律 “空姐代购案”及“杨某代购案”等类似海外代购案件被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较大关注,消费者更关注的是购买海外代购的商品是否也会触犯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原则上讲,买方以自用为目的,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和海关法对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走私商品的,认定为走私罪共犯,但需要数额较大的标准,对于一般购买者来说,还够不上刑罚标准。如果买方不是以自用为目的,而是海外代购的“二道贩子”,偷逃应缴税额超过10万元的,则也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赖早兴也认为,通常情况下,购买者不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海外产品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据媒体报道,2011年彭某通过海淘网购买枪支、弹药被武汉市中级法院认定为犯走私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海外代购哪些行为亟须立法监管 随着这些年国内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海外代购行业日益壮大,代购人员鱼龙混杂。记者了解到,目前涉及海外代购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海关法以及海关总署一些规定中,主要强调商品是否自用,是否依法依规缴纳关税问题。 “海外代购应该是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职业,在未来全球市场一体化真正实现后,这个行业就会自动消亡。当然,就目前而言,海外代购还将会长期存在,这就需要国家对此进行监管和立法。”朱巍认为,应该重点对代购平台进行监管,避免利用平台诈骗或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出现。法律应该明确代购商品的售后保障问题,代购平台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赖早兴则认为,目前查处该类案件的难度在于偷逃应纳税额计算的依据是入境货物,但入境货物数量的证据比较难以收集、确定。只有入境的货物才可能作为走私物品,但网上订购的货物是否最终入境,有时难以收集到确定的证据。此外,证据收集中还可能涉及国外司法协助的问题,程序上比较复杂,应当细化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
关键词:海外代购,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