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修改出租车司机就业歧视条款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2015-05-29 06: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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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武汉修改出租车司机就业歧视条款

□本报记者王开广

近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征求《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其中将出租车驾驶员的学历门槛由高中改为了初中,而“无犯罪记录”则改为了“无暴力犯罪记录或者虽因暴力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但刑罚执行完毕已满3年。”

据称,此举意味着广州大学生陈波毅(化名)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议,已经被采纳。

今年3月份,武汉市法制办网站上公布了《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出租车驾驶员的资质条件提出了更高要求。

现行条例中,只需要出租车驾驶员为初中文化程度。意见稿则规定“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无犯罪记录,无吸食注射毒品或精神致幻型药品、醉驾等违法记录”。

对违规的经营者,意见稿视违规情节,采取罚款、收回营运车辆、吊销道路运输证,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对违规的驾驶员,视违规情节,可采取责令其接受培训教育、吊销从业资格证等措施;驾驶员的违规处罚与经营者挂钩。

对此,武汉市交委一相关负责人表示,“安全驾驶”成为了审核出租车司机的首要主题。

据了解,该条例1998年1月施行,经过了2003年7月、2004年6月和2010年11月3次修正。据武汉市交委客管处有关人士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出租车行业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去年又拉开了出租车改革的大幕,迫切需要再次修订该条例。

广州大学生陈波毅在看到这个新的文件之后觉得很不妥。经查阅监狱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他认为这两个条款存在较大的立法缺陷,涉嫌“前科歧视”和“学历歧视”。

由于当时已经超过了法制办网站上注明的该条例征求意见截止日(3月11日),所以他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和《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程序,分别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综合处和武汉市法制办各邮寄了一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议信》,建议对该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修订其中的两项条款。

在建议信中,陈波毅表示,监狱法等法律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即使是教师法、律师法等对资格申请有犯罪记录要求的法律,也仅限定在因故意犯罪而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公民,一概将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排除在出租车驾驶员就业市场之外,是一种“前科歧视”。

陈波毅介绍,目前《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以及《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规章,已经对出租车驾驶员资格作出了规定,其中并无学历和犯罪记录的要求。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王彬认为,有犯罪前科的公民在受过刑事处罚后,应该和其他公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意见稿中对有犯罪记录公民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资格的限制,是对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侵犯,构成就业歧视。

王彬表示,立法应平衡社会公共安全和有前科公民的平等就业权。立法限制有前科公民的就业资格,主要是从社会防卫的角度来进行,是为了防止有前科的公民再次犯罪,从而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此种思维建立在对有前科公民偏见的基础上,简化了犯罪的成因。

王彬称,合理的限制必须建立在职业的内在需要的基础上,必须是有前科公民仍然具有很大的主观恶性和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而这部分有前科的公民毕竟不是全部,甚至只是一小部分,鉴于此,限制所有有前科公民就业资格的立法是不合理的。

在国家行政学院管理学博士安森东看来,这个案例说明,人民群众的建议权越来越受到尊重,是人民当家做主权利意识增强的重要体现和科学立法的重大进步。对犯罪记录的公民应给予一定的职业限制,但应在犯罪记录的类别上进行细化规定。他认为,这是符合特定的职业特点、客观需要和国际惯例的。

(来源:法制日报)

关键词:出租车驾驶员,就业歧视,社会防卫,就业市场,就业权,出租车行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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