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首部非遗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2015-05-28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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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遗传承人不授徒传艺将被取消资格

图为矗立在黄河岸边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兰州水车。

将非遗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可毛遂自荐、严禁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甘肃省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政府部门应当为传承人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等活动。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传艺的,文化部门可以取消其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2.7万种非遗亟待法律庇护

甘肃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境内现有远古以来的遗址遗迹1.7万余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2.7万余种,“花儿”和“环县道情皮影戏”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兰州太平鼓、兰州水车等6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33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入省级非遗名录体系。

甘肃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庞波介绍,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农耕文化、丝路文化、敦煌文化、黄河文化、长城文化、中医文化和红色文化等鲜明的地方特色,但受现代工业文明的强烈冲击,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存在着严重的危机与困难,急需出台地方性立法加以保护和传承。

此次出台的条例对非遗的保护方式进行了系统化规定,突出了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生产性保护、产权保护等内容,对代表性项目进行了全方位保护。

应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研究、宣传、教育等。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

条例明确,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鼓励、支持以捐赠、资助、奖励、提供商业保险、设立基金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和交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传承人丧失可记忆性保护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对完整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具有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的,可以被推荐或者自荐申请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条例规定,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记忆性保护。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记忆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时开展调查,利用高新科技对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建立数据库、档案库。

条例还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文化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水平。

开发利用非遗不得虚假宣传

条例针对非遗开发利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规定,指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及所在地、所属民族等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任何组织及个人均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例指出,违反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责任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责令返还保护经费和传承补贴,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及刑事诉讼,依据法律程序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及刑事责任。(记者赵志锋文/图 通讯员宋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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