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工资集体合同据企业人数处不等额罚款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2015-05-28 0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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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拒签工资集体合同据企业人数处不等额罚款

□本报记者韩宇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今天下午对《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草案对协商主要内容、行业协商、合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拒绝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根据企业具体人数处不等数额罚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处3万元罚款。

确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目前,辽宁省工资集体协商中平等协商机制不健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不规范、地区发展不平衡、政府主导作用发挥不到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缺少执法依据,“三方联动、多方配合”的工作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等问题依然存在,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完善。

草案围绕协商代表的产生、数量、条件、职责、保护,要约与应约的有关事项、协商形式、协商的主要内容、参考因素,协商结果的通过、审查、公布等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工会组织职工竞选或者工会推选产生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大会产生协商代表,职工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其他职工方协商代表或者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书面指派的其他人担任,企业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草案规定,双方协商代表履行以下职责:拟定协商议题;收集、整理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如实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及时公布协商结果并接受询问;参加协商争议的处理;参与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保守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草案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福利事项及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绩效工资和奖金等分配办法;加班工资基数标准;待岗期间的补贴,病事假、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和时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程序;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件;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其他与工资、福利有关的事项。

行业协商解不敢谈瓶颈

行业协商是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形式之一,推行行业协商能够有效解决一些规模小、人数少的企业普遍存在的难以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问题,更好破解在集体协商中普遍存在的“不愿谈、不会谈、不敢谈”的瓶颈。

草案设置专章,对推行行业协商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参加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根据所辖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分配候选人名额,企业工会根据候选人名额组织职工竞选或者推选产生。候选人经行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可当选职工方协商代表;参加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的成员企业民主推选并经公示后产生。

草案规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形成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行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由企业代表组织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商内容、程序、期间等未尽事宜,按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草案明确规定了履行合同期间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发生争议的调解、处理等,其中规定,企业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应当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协商代表均有权要求对方协商代表就合同执行中的问题随时进行会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组织定期对企业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进行检查。

草案规定,各级地方总工会对企业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违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改正,企业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职工方与企业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拒签合同处不等额罚款

草案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拒绝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对100人以下的企业处5万元罚款,1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企业处9万元罚款,2000人以上的企业处15万元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处3万元罚款;拒不履行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对100人以下的企业处5万元罚款,1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企业处9万元罚款,2000人以上的企业处15万元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处3万元罚款。

草案规定,未按规定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企业处两万元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处3万元罚款。

草案还规定,协商代表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沈阳5月27日电

(来源:法制日报)

关键词: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企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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