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救助可享受财政补贴
原标题:社会力量救助可享受财政补贴 本报讯 记者赵志锋 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6日审议了《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 草案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聘用人员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评估、考核、退出机制。 草案提出,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草案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来源:法制日报) |
关键词:社会力量,县级,财政补贴,人民政府,草案,最低生活保障,甘肃省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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