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失踪事件频发 谁该负责
谁应该负责? “乱花渐欲迷人眼”,“存款失踪”竟然还这许多花头,普通民众大概看得也是醉了吧!不过,醉了就醉了,其实大家更关心的问题是,这些形形色色的“存款失踪”,该由谁来负责。 有人主张,银行是强势的一方,发生存款失踪的银行,应无条件地为储户垫付存款。很多储户也想当然地以为,存款本身是存在银行的,业务办理也在银行场所进行,出了问题由银行负全责。这种认知似是而非,忽略了银行和储户在储蓄合同中的平等主体关系。 的确,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权益,但储户及其他相关方同样也应尽到责任,这里边的法律关系是挺复杂的。那么问题来了,银行、储户及其他相关方,各自应该有什么样的责任?上述“存款失踪”的五种形式各不一样,每种形式中也有不同的情形,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在“贴息存款”形式中,如果储户自己为了高额回报,将银行卡、密码等交于资金掮客,导致存款被骗走,则应承担主要责任,如2014年江苏省高院就因此终审判决由储户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如果储户本人并未泄露密码等信息,而是犯罪嫌疑人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通过非法手段将储户存款直接划走,那么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 2.在“信息泄露”形式中,如果储户自己未妥善保管自己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导致银行卡被克隆,那么应自行承担责任,除此之外主要责任应由银行承担。 3.储户存款因快捷支付漏洞被转走,第三方支付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与银行无关。当然,储户自己也应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和手机等物品。 4.存款因办理存单质押被冻结的事情,去年曾发生在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此事实质上是储户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一种民间借贷,储户应认识到高收益之后的高风险。 5.至于“存款变理财”“存款变保险”等等,媒体也曾报道不少,还是得一分为二地看。如果银行员工误导销售,导致存款变味、变形,那么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实上,很多时候储户事先知情并签署了相关合同,后来因收益未达预期等因素想悔约,那么应对自己的投资理财行为负责。 其实,银行和储户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往往会遭遇两难的选择。如果过分加重银行责任,不利于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如果过分加重储户责任,不利于维护普通民众合法权益。最近,媒体报道了一起重庆储户被判刑四年的案例。这位储户受30%的高息诱惑,将钱存入银行后被不法分子全部骗走,之后法院认定他与不法分子勾结,诈骗银行。法院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储户泄露密码给不法分子并因此定罪,过于草率。但这其中也反映出,有一部分人可能会以此为手段进行犯罪,这其中的确存在道德风险。 银行和储户,都应该引以为戒 当然,无论在何种情形下,考虑到普通储户在记录证据方面的弱势,应实行举证倒置,即举证责任主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方,主要由他们而不是储户来证明自己清白。但如果银行已经证明自身尽到责任,未发生违法违纪、侵犯储户权益行为,那么由储户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 此外,监管部门的职责也不能缺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强化内部督查。对涉及严重违规的银行和银行员工,监管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严惩不怠,正风肃纪,以儆效尤。 日前,媒体报道说,位于南京浦口江浦街道的一家所谓“南京某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将内部刻意装潢得和大银行一模一样,以高额“贴息”诱惑市民来存款,短短一年多就有近200人上当受骗,涉及金额近2亿元。这样的事情,相关部门同样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 我国储蓄率很高,在4.3亿户家庭中,存款是主要的资产形式。而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行业中实力最强、管理最严的机构,没有之一。上述这些“存款失踪”,都只是个案,并非普遍现象。目前,存款在银行仍然是十分安全的,普通民众完全可以不用担心。即使将来银行被破产清算,将要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还将构建起又一道安全网。 不过,近期出现的“存款失踪”事件,多少都与违规违纪沾上关系,或是银行违规,或是储户贪婪。《伊索寓言》里有句名言——“有些人因为贪婪,想得到更多的东西,却把现在所有的也失掉了”,无论是银行还是储户,都应该引以为戒。(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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