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药价放开后十项违法必严查
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政府制定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将全部取消原政府制定的价格。放开药品价格后如何保持河北省药品价格基本稳定?5月22日,河北省物价局召集省各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就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加强药品经营者价格自律提出了提醒告诫,对列出的十项违法行为将严格查处。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物价部门将把过去对价格的事前定价转为事中事后的监管,包括加强价格监测,防范价格波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等。因此,省物价局告诫,各药品生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按照国家价格政策,正确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药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合理定价,要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价格投诉举报箱和价格咨询服务台,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常规和重要的医疗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省物价局提醒各药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十项价格违法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实施基本药品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从6月1日至今年底,省物价局及各级价格检查部门将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的价格行为开展检查。对药品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
关键词:药价,十项,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