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办法出台 明确陪审员选任条件
央广网北京5月2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办法近日出台,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同时明确,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一般先由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改革方案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自治区、直辖市共50家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选民或者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本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提高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的范围和基础,对于广泛地吸收广大人民群众,作为人民陪审员来参与司法提供了更好的渠道。 办法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一般先由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我们怎么在庭审过程中充分让人民陪审员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使他们有更独立的发言权,把社情民意在审判中更好地去体现。 根据办法,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充当诉讼掮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的,经所在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除按程序免除职务外,可以采取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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