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等七省区市今年共治六大污染
化解过剩产能 不审批新增产能项目 京津冀及周边六省区市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在此基础上,北京市再压减水泥产能150万吨,关停国华、石景山两大燃煤电厂(减少煤炭460万吨);河北省化解粗钢产能500万吨、生铁500万吨、水泥600万吨、平板玻璃300万重量箱,淘汰电力行业落后产能70万千瓦;山东省钢铁产能压缩1000万吨以上,总量控制在5000万吨以内。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排放标准加快出台 环保部加快出台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标准。各省区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调查并建立排放清单,启动实施一批治理项目。 北京市重点开展石化、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行业污染治理,减排挥发性有机物1.35万吨。天津市完成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润滑油滨海分公司、大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20项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对标治理,同时重点做好中石化天津分公司、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中石油大港石化分公司、蓝星石化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化工厂等6家企业的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减排挥发性有机物1.5万吨。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全面完成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修复,并积极推进制药、化工等重点行业治理。 减少船舶污染 天津与河北山东协作治理 环渤海区域港口及船舶污染也被纳入治理。天津牵头,与河北、山东共同开展港口及船舶污染排放状况研究,建立港口及船舶污染源清单,开展港作船、流动机械设备、工程船舶、码头加注设施建设等港口应用清洁能源试点示范,研究探索港口靠泊船舶采用岸基供电方式替代自备燃油发电、船舶驶入近海海域燃用清洁油品等政策、措施,减少船舶燃烧重油造成的空气污染。 延伸阅读 京津与河北结对治污 为进一步做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从五个方面进一步深化协调联动机制。 1、建立区域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和应急联动长效机制。研究制定《京津冀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与应急联动工作方案》,率先在京津冀,特别是在北京、天津、唐山、廊坊、保定、沧州六市,建立统一的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和应急联动协调机构;逐步实现预警分级标准、应急措施力度的统一,共同提前采取措施,应对大范围的空气重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2、建立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结对合作工作机制。以北京市、天津市以及河北省唐山市、廊坊市、保定市、沧州市等地作为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区,研究建立北京、天津支援河北省重点城市治理大气污染的结对合作机制。北京市与廊坊市、保定市,天津市与唐山市、沧州市分别对接,重点在资金、技术方面支持河北四市,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共同加快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步伐。 3、统筹编制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规划。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保规划》的框架下,组织编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科学制定路线图、时间表,有序推进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4、开展区域性大气污染联动执法。全面落实新《环保法》,坚持依法行政,对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监测、阻挠执法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针对秸秆焚烧、油品质量、机动车排放等区域性污染问题,开展联动执法,形成共同打击的高压态势。 5、加强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加快建设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空气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数据、治污技术和经验等信息共享,共同提高治污水平。 北京力争率先应用车辆识别系统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支持和保障,得到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中提出,北京力争率先示范应用车辆识别管理系统,并逐步扩大到六省区市。这些政策支持和保障包括: 积极推进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统一。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及燃煤锅炉,除北京市继续执行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外,河北、天津、山东全境以及山西、内蒙古的重点城市建成区新建、改建项目全部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对现有企业,各省区市应结合实际,确定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表。 研究制定遏制重点城市机动车污染的经济政策。加快研究经济政策,引导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在公安部的支持下,加快建设车辆识别管理系统,力争在北京市率先示范应用,逐步扩大到六省区市。 加大资金支持和清洁能源供应。各级财政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探索研究超低排放标准的环保电价政策。加强对区域天然气、国五标准车用油品的供应保障。加快建设京津冀鲁区域7条输电通道,提高外调电比例。 同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还将共同做好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型纪念活动等国家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
关键词:大气污染,京津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