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未规定专车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2015-05-20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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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但有限期使用制度、非法营运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半年、推出电召和预约客运出租车等服务……这是今天提请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的内容。

车辆经营权无偿限期使用

“今年起,一个月少交500多块钱。”武汉出租车司机徐女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样一年下来,正好抵了过去每年要交的出租车经营权费。

武汉市从1992年开始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出租车经营者每年每车须向政府缴纳6400元经营权费。

2014年10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改革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管理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不再向经营者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并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许可期限统一为6年,起始期为对应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注册日期,终止期为对应车辆实际退出营运的时间。

对此,草案新增一章经营许可,对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草案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

草案将经营权出让的主体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以服务质量和有利规模化经营管理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配置车辆经营权。

采取备案制规范网络约车

如今,风靡全国的专车、Uber优步、拼车等网络约车新业态引起了武汉市立法者的注意。

在向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武汉市交通运输委主任余世平说,条例全面修订的指导思想之一是为深化改革预留空间,对于传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如何适应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近期出现的专车等新生业态,在国家政策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在草案中仅作原则性和指引性规定,或者暂时回避,具体管理措施按照国家今后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就在草案起草审议之时,5月7日,武汉市交委客运出租车管理处约谈包括Uber优步、滴滴、快的、神州等在内的多家打车软件公司,并向4家平台公司正式发文,要求各公司对从事非法运营的车辆及司机进行自行清理,并再次强调私家车营运专车违法,将坚决查处。

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武汉市客管处在中心城区查扣非法营运车辆1600余辆,其中私家车利用手机软件信息平台从事非法营运车辆60余起,共涉及滴滴、快的、神州及Uber优步等公司。

草案加大了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查处力度。草案明确,巩固“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执法机制,赋予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非法营运车辆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同时对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扣车辆,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一年内两次违反规定的,暂扣车辆,处以两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扣押车辆的进一步处置措施,草案规定,违法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车辆依法拍卖抵缴罚款;营运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报废。

对网络约车等新业态的规范,武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约车、专车、拼车、代驾等新业态不断涌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趋利避害、规范管理”的原则,支持推动移动互联网与运输行业的融合创新,鼓励经营者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同时要研究发展中的问题,提出基本规范标准,创新监管方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条例对预约客运出租汽车的界定,应包括当前的网络专车等新业态,同时建议对此只作原则规定,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管理规定。”有委员建议,根据发展现状和市场化改革方向,降低约租车经营门槛,采取备案制和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规范新业态发展,并在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

规范预约出租车服务模式

虽然没有对专车等网络新业态作出明确规定,但草案对预约客运出租汽车等新型服务模式作出规范性规定。

草案第二十九条对电召服务作了原则规定:鼓励通过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方式,为乘客提供客运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电召服务的监督管理。

在附则中,草案对预约客运出租车的含义予以明确,是指不在道路上巡游揽客,通过通信、网络预约方式承揽乘客,根据乘客意愿行驶,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或约定计费的小型客车。

草案第二十二条明确,预约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除应当取得车辆经营权外,还应当具有能够满足预约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调度系统、人员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建立预约服务制度和规范;预约客运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营运标志、设施设备应当与其他客运出租汽车相区别,具体要求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记者 刘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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