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障房管理出新规 部分保障房可购买完全产权
保障家庭现在租住着的保障性住房将来可以购买成自有产权了。昨日,记者从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获悉,《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日前已经印发执行。该《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各地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工作规范运行,对于保障房退出机制的要求更为细化,同时也明确了百姓关注的保障性住房如何购买。 相关人士介绍说,该《细则》中保障性住房主要指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分配是指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该《细则》主要适用于已经通过审核和公示等程序,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的具体房源分配。 保障性住房配售分为6步走 《细则》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售程序分为6步走: 制定出售计划。各地在房源供应量充足的前提下,应按照“保租控售”原则,制定出售计划,明确所出售项目名称、地址、总套数、户型、出售比例、出售价格等内容。出售计划报省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其相关内容应通过本地住房保障网站或市、县(市)级媒体(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向社会公布。 申请。租住出售计划内保障性住房、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有购买意愿且符合当地规定的其它条件的,可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购房申请。 审核。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户籍、房产、收入、在所承租保障性住房内的居住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将符合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登记造册。 确定承购人。登记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套数未超过出售计划时,登记造册的申请人均可确定为承购人;登记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套数超过出售计划时,可采取随机摇号、抽签等方式,按照承购家庭数和出售计划内房源数1:1的比例确定承购人。 签订购房合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承购人签订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合同应载明出售价格、购买方式、转让(交易)限制条件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产权登记。承购人付清所购保障性住房全部房款,取得完全产权,即可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后,该套住房及承购人均退出城镇住房保障序列。 保障房轮候对象分三类 《细则》明确,各地应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轮候制度,将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确定为轮候对象,并登记造册。实行“分类轮候、切块分配”。一般将轮候对象分三类: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在优先保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应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专门面向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分配。 轮候对象的配租、配售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住房情况、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城镇低保家庭、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等可依据当地政策优先轮候。 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轮候期限内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轮候。 各地应加强对轮候对象的动态管理。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取消其保障资格。 轮候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配租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对于保障性住房如何配租《细则》进行了统一规范,规定配租程序规定要经过分配方案的制定、报备和公布;确定入围名单;确定房号;公示;办理入住手续5个步骤。 在确定入围名单程序中,《细则》规定,当轮候人数大于可供房源数量时,将房源根据各类轮候对象的申请人数情况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并按照入围人数和可供房源数1:1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分、随机摇号或抽签等方式,分别确定入围名单。同时还规定,房源分配过程中,应适当考虑配租户型、面积与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家庭结构等对应关系。 在确定房号时,《细则》要求入围家庭通过综合评分、随机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再按顺序选定或抽取房号。对存在因老、伤、病、残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行动不便的家庭,有低楼层需求的,应给予适当照顾。 对于在房源配租、配售过程中未按规定参加抽签或未签订租赁、购房合同,或在房源配租过程中未选到合适房源的入围申请人,视为主动放弃,所剩房源可依次补选、依次类推,分完为止,或列入下一批次分配房源。 同时,《细则》也明确,轮候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承租、承购所分配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
关键词:保障房,完全产权,新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