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法院判决书办房产证引发麻烦一串
原标题:伪造法院判决书办房产证引发麻烦一串 2012年6月,经某房产公司介绍,隗女士与焦女士约定将焦女士所有的一套6平方米的平房及该平房拆迁时可获得的一套一居室安置房出售给隗女士,焦女士协助隗女士办理了房屋征收签约手续。2014年,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事务中心”)告知隗女士其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没有法律效力,撤销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隗女士认为自己与焦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之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焦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47万元购房款及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支持了隗女士的诉讼请求。焦女士提起上诉。5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6平方米房屋数易其主 焦女士称,2012年,她从某房产公司得知,北京市门头沟区某街甲92号有一间6平方米的房屋出售,该房屋面临拆迁,拆迁将获得一套一居室安置房。为了给儿子结婚准备婚房,焦女士通过某房产公司从胡文杰(已被刑事处罚)手中购买了该套房屋。购房时,某房产公司称,该房屋系卖家从他人手中购得,还未来得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购房时并没有该房屋的房产证,焦女士购买该房屋后,可要求办理。2012年2月15日,焦女士办理了该房屋的房产证。 在居住一段时间后,焦女士觉得房屋使用起来不方便,拆迁也一直被搁置,在某房产公司的介绍下,她决定将该房屋转卖。2012年6月,焦女士通过某房产公司将该房屋卖给隗女士,双方口头约定将该房屋因拆迁取得的一套一居室安置房予以出售。2012年6月26日,隗女士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事务中心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一套一居室安置房。隗女士与焦女士于同一天倒签了一份买卖协议:甲方(焦女士)将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隗女士),建筑面积6平方米;乙方于2012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上述房产如遇拆迁所得的楼房归乙方所有,拆迁补偿款归甲方所有;签约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一审查明,双方之间的实际购房款为47万元。 房产证系通过伪造法院判决书办理 2014年10月,征收事务中心向隗女士发出告知函,该函载明: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系依据虚假判决书取得的,故房屋所有权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双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作废。隗女士名下的征收补偿利益尚未发放,房屋亦尚未拆除。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2011年12月,胡文杰购买了北京市门头沟区某街甲92号的房屋,并将房屋分成七户。2012年2月,胡文杰通过房产中介找好买家,伪造门头沟区法院判决书带购房人办理了七个房屋产权证,其中包括焦女士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案中,焦女士证实,她经某房产公司介绍买了门头沟区某街甲92号一处平房,花了30多万,后来她又把房子卖了。2014年7月29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胡文杰凭借虚假法院判决书等方式违法办理分户手续,骗取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如何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焦女士认为,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虽然有案外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她本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中介公司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她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也通过门头沟住建委办理了登记手续,系善意取得。此外,焦女士认为,门头沟征收事务中心不具备登记和撤销公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主体资格,更没有对公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律效力作出认定的权力。焦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认为,从合同的相对性而言,《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系隗女士与征收事务中心签订,双方之间就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效力问题发生争议而导致征收补偿协议无法履行,关于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效力认定,双方应该通过有资格的权力机关作出该证有效与否的认定。只有在有关机构认定房屋所有权证书确属无效的情况下,隗女士才应该再和焦女士处理是否应该解除合同的问题。在最后陈述时,焦女士坚持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隗女士一审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的过程中,隗女士表示同意并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要求解除和焦女士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对应的价款及相应的利息。隗女士称,当时与焦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拆迁时预期得到的一套一居室安置房,现在征收事务中心不认可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效力,并撤销与她之间的征收补偿协议,导致她与焦女士之间的买卖合同之目的无法实现,唯有解除合同方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最后陈述时,隗女士坚持要求解除合同,不同意与焦女士进行和解。 (来源:检察日报) |
关键词:房产证,法院判决书,伪造,房屋买卖合同,房产公司,房屋的所有权,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