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康“黑斑门”消费者维权案一审宣判 按原价退货
原标题:尼康“黑斑门”消费者维权案一审宣判 按原价退货 原标题:尼康“黑斑门”消费者维权案一审宣判 按原价退货 【新民晚报·新民网】去年央视报道尼康D600相机在使用过程中反复出现黑色斑点,节目播出后,上海消费者蔡先生以尼康公司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为由,将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本报等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引起社会关注。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蔡先生退货的请求,驳回了其“赔三”的诉讼请求。 2013年5月,蔡先生在易迅网以129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尼康D600数码相机。使用中蔡先生发现,该款相机拍摄出的照片存在大量“灰点”。2014年3月15日,央视报道了部分消费者反映D600相机出现黑点的现象。此后,尼康公司发布公告,承认该黑点现象确属非正常现象,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产品性能不低于D600的指定机型。获知该情况后,蔡先生前往尼康售后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为其先后两次进行清灰处理,并作更换备案,表示符合新品更换条件。 蔡先生认为,自己是看了尼康公司的相关广告后才决定购买D600相机,该产品并非像广告宣传的那样具有良好的防尘性能,反而出现了大量“灰点”,尼康公司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财产权。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尼康公司退还货款12999元,并赔偿三倍的货款38997元。 今年3月,黄浦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尼康公司辩称,D600相机不存在产品缺陷和质量瑕疵,该公司广告宣传并没有不当之处,更没有实施欺诈行为。而且蔡先生购买相机的决定,并非因尼康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引起的,蔡先生在本案中也没有任何损失。庭审中,尼康公司还表示,愿意接受蔡先生退货,但应扣除相应折旧费。 法院审理后指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尼康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责任只有在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并使消费者陷入被欺诈的境地时才可适用,而本案中难以认定尼康公司的广告宣传构成欺诈,对蔡先生“赔三”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法院认为,尼康公司作为D600相机的售后服务提供者,应对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的消费者承担一定的义务。部分D600相机出现的黑点现象属非正常现象,这是不争的事实,蔡先生也提供了两次清灰记录及新品更换单,这足以证明蔡先生所购D600相机存在黑点现象。而部分D600相机用户,在产品出现黑点并有两次及以上售后服务网点记录的情况下,已选择通过更换不低于D600的指定机型相机的方式维护了自身权益,这些用户并未支付折旧费;蔡先生所购D600相机存在黑点的瑕疵,确实影响使用,尼康公司既未确认黑点产生的原因,也无证据表明该相机出现的问题系蔡先生使用保管不当。蔡先生不愿选择换机,而要求全额退还货款,若扣除相应折旧费,从结果上明显不合理。据此,法院判决尼康公司应为蔡先生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新民晚报记者江跃中 通讯员 汤峥鸣) (来源:新民晚报) |
关键词:尼康公司,黑斑门,一审宣判,清灰,相机用户,一审判决,原价,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