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家长好处28万 北大附管乐团老师判10年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北大附中音乐老师罗某,成功将三名艺术特长生“运作”到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北大附中就读,为此收取家长好处费28万元。(本报曾报道)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1年,罗某不服上诉。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终审改判,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据不足,以受贿罪改判罗某有期徒刑10年。 46岁的罗某于2004年7月调入北大附中做音乐老师、学生管乐团排练指导老师以及乐团指挥。 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2月间,罗某分别接受学生毛某、管某家长(均另案处理)请托,收受人民币10万、16万,利用职务便利向清华、北航两名教师提出给予照顾的请托,后两名学生以艺术特长生名义被上述名校录取。 2006年下半年,罗某接受学生赵某母亲詹某(另案处理)等人请托,收受2万元,后帮助赵某入读北大附中。 此外,法院一审还查明,罗某收入与他购买保险的支出以及存款等差额为人民币124万余元,罗某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罗某家属代为退赔赃款22万元。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0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罗某不服上诉。 罗某称,他没有决定高校是否录取艺术特长生的权利,只是按家长请求,向高院负责招生的老师提出予以关照的要求,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他多年从事音乐家教及排练工作,授课报酬是主要收入来源,不应认定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求改判。 罗某的辩护人也提出,罗某工作二十多年,积累相关财产存在合理性,一审认定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误。 一分检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对罗某的总收入进行逐一核算,仅将罗某银行账户中的几笔大额款项单独筛出,扣除其合法收入及非法收入,因此认定罗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改判。 一中院审理认为,检方未对罗某1989年至1996年之间的收入进行查证。 罗某1986年大学毕业后在汇文中学、北大附中、原对外经贸部职工子弟学校担任音乐教师,而一审检察机关仅调取罗某自1996年8月以后在学校任教期间的收入。 一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罗某受贿罪定罪正确。一审认定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据此,一中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终审以受贿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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