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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管局:5月1日以后的醉驾案件一律公开曝光

来源:长城网 作者:宿馨元 2015-05-12 08: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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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资料图: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图片与本文无关)

  长城网5月11日讯(记者 宿馨元)记者5月11日从河北公安交管网(http://www.hbgajg.com/)获悉,日前,河北省交管局出台规定,要求2015年5月1日以后发生醉酒驾驶案件及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一律向社会公开曝光,驾驶人因醉驾吊销驾驶证信息将通过该网站“执法公开大厅”(http://www.hbgajg.com/html/zhifagongkai/)公开发布。

  为及时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近日,省交管局对查处、办理醉驾案件的程序做出进一步明确,要求对醉酒驾驶案件要根据省高院、省高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限制其在规定时间内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全省各地交警将对2011年5月1日以来查处的所有醉酒驾驶案件(含醉酒交通肇事罪案件),逐案进行清查,对应当立为刑事案件而未立的、在移送起诉前未依法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或未限制当事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进行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相关链接:醉驾案件如何处理?

  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键词:河北省,交管局,酒驾,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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