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王岐山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指明两方向
5月9日,王岐山在嘉兴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新华社记者姚大伟摄 人民网北京5月11日电 (记者 申亚欣)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8日至10日到浙江省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他强调,要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推进制度创新,修改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 此次座谈会上,王岐山对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提出明确要求,讲话释放出怎样的信号?人民网就此专访相关专家。专家表示,反腐要“标本兼治”,当前一大批贪官落马,可以说“治标”的部分已初见成效,而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是要从“治本”上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从而进一步推进从严治党。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将更直击要害 现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试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 由于出台时间已有十余年之久,近年出现的新的作风问题、腐败行为,在条例中甚至找不到处罚依据。“比如对公车私用行为,条例中就有没有相应的具体处理规定,处罚时往往是套用‘挥霍公共资源’行为处理。”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举例说。 在去年10月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王岐山表示,要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3部廉政法规。 王岐山在浙江省调研期间提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突出两个重点,一是体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应把条例中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去除,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二是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使党纪特色更加鲜明。 “在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新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将更加严格、直击要害。同时注重思想教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可能对此在条例中作出具体规定。”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说。 许耀桐谈到,党纪处分条例从根本上是对全体党员起约束作用,一方面对于越轨者进行惩戒,另一方面给党员干部划定‘高压线’。“真正把规矩立起来,不做吓唬人的‘稻草人’,要以惩治为杀手锏,也要体现教育为先,更好的防范腐败,使全体党员不敢腐、不想腐。” 通过廉政法规的修改,对广大党员进行思想教育,也是王岐山调研的题中之义。他在讲话中特别强调,这次修订条例重在唤醒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组织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分三步走 “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王岐山在此次座谈会上,重点论述了“党纪”与“国法”的关系。 许耀桐指出,国法高于党纪,党纪严于国法。“无论群众还是党员,都要服从国法;普通老百姓生活作风好不好,国家法律上没有要求,但是党纪里面对共产党员的生活作风、服从意识都有明确的纪律规定。” “党纪”和“国法”又有相通的地方,都同属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许耀桐谈到,一方面不能将“党纪”和“国法”混淆起来,另一方面要区分“高于”和“严于”的关系,同时,对于两者有交叉的地方要做出调整,这次修改党内纪律处分条例,有些规定和国家法律相重复的,就可以删除,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就要修改。 王岐山在讲话中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中国纪检监察杂志》解读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委在线索管理和处置应针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而不是“案件线索”。同时存在违纪和违法的,纪委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不片面追求案值大小,级别高低,而要坚持快查快结,条件具备的尽快移送司法机关。 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如果说《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当于《宪法》的地位,那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相当于党内法规中的《刑法》。“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目前主要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对于党员来说,政治生命是非常重要的,就算没有触犯国家法律,一旦违反了党纪,那么他的政治生命就会有污点甚至终结。”许耀桐说。 许耀桐将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归纳为三步走,“第一步,将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些不合理的、陈旧的党纪党规进行清理,这项工作在2012年已经完毕;第二步,对当前适用的党纪党规进行修订,这在2013年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步,按照中纪委四次全会部署,建党100周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许耀桐认为,依规治党就要做好制度建设,从长远来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部分,把这一步走好至关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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