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尝试破坏生态追责领导 部分官员受处理
原标题:广东佛山尝试破坏生态追责领导 部分官员受处理 “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自今年年初正式实施后,本月5日,一份文件的正式出台让行政人员在环保履职上直面更多“压力”。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早在这份文件出台之前,不少地方的实践已经“先行”。去年8月,作为广东省首个出台相关办法的地区——佛山,已经对环保监督不力的官员开出“罚单”。北京青年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近日该市环保局召开的“整治领导干部‘为官不为’”的会议,还对环保系统官员回复办理审批等问题提出更多细化要求。 问题 地方政府环保履职 离公众期望还有“距离” “各镇街能不能干?不行的最好现在就走!”2013年6月的一次实地调研中,时任佛山市市长的刘悦伦站在珠江上游雅瑶水道边公开“喊话”。 当年5月上旬,广佛交界区域水污染整治被列入广东省级挂牌督办的10个重点环境问题之一,广州、佛山两地政府被要求在2013年底前解决问题。由于镇街一级对治水问题不够重视,刘悦伦曾当场“发飙”:“不想干这个事情(治水),你就让位!” 一年之后,刘悦伦当初撂下的这句狠话以政府发文的形式“落地”。 2014年8月底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佛山市环保局正式发布《佛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市、区、镇、村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责任。 “一段时间以来,环境质量离老百姓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政府环保职能的履行离公众期望还有一定距离。”回顾这份《办法》的制定背景时,佛山市环保局副局长杨永泰坦言,《办法》的制定正是为了改变“法律没有对有关环境的政府行为给予足够的规范和制约,没为政府设立足够的行为准则”的这一情况。 佛山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佛山是制造业大市,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产业的转型升级,新一轮发展中产生的污染问题逐渐暴露。而在环境执法工作中,市、区、镇执法职责不清,环境犯罪案件查处程序不顺畅等问题也让人“头疼”。 北青报记者获悉,去年3月17日,佛山市领导在调研中提出要编制《办法》,其核心思路是“用铁面问责,为环境质量改善保驾护航”。4月15日,在参考了北京、天津、上海、山东、四川、安徽、广西等省、市、区的经验之后,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包括市中级法院、检察院、监察局和法制局等部门都曾给出自己的反馈意见。 试水 明确责任追究情形 追责区、镇街、村三级领导 与以往不同,《办法》“突出和扩大了责任追究的对象”,分别对区、镇街、村三级政府以及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情形,同时加大了追责力度。 例如,“采取地方保护措施,不执行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失误,导致本辖区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区政府主要领导,将被有关部门追责;对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而言,“为被检查对象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等皆被纳入追责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问责办法还为村一级领导干部划明了“禁区”。 佛山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赖洪健介绍,由于佛山市存在相当一部分环境违法排污企业与村级土地出租行为未受监管关系密切,因此,有必要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土地出租行为进行监管和追责。 《办法》明确,今后,村级土地出租给违法排污企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领导成员及相关责任人、受益人、委托管理人将被追责。“对辖区内村级工业园整治不力,对无牌无证且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在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取缔等十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办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先免职后处理(分)。”赖洪健说。 据介绍,责任追究结果还将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按照规定,被追责人被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等措施的,一年内应不得提拔任用;被追责人被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措施的,一年内应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被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参加各类考核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查处 监管不力 顺德环运局副局长被纪委“点名”处理 去年11月,广东省纪委官网通报,顺德区、容桂街道两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日常监管不严、执法检查不力、对环境污染“以罚代管”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当地多家企业存在重金属污染、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问题。 其中,顺德区环运局副局长伍成亮受到行政警告处分,顺德区环运局常务副局长谭俊杰、执法机动大队队长杨祥明、容桂街道办副主任兼环运分局局长庞仁初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容桂环运分局常务副局长江定东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容桂环运分局执法一股股长吴锋伟、执法三股股长周志刚分别受到行政降级处分。 佛山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佛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出台后,针对这7名环保系统工作人员的查处有了重要依据。 《办法》特别明确,“被上级通过暗访、检查等方式发现,或者被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排污单位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将被问责。 去年8月,新华社报道披露,顺德多个工业区内,企业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排饮用水源地,一家供应数以十万计人口的自来水厂,取水点设在电镀企业排污口下游不足500米处。一些居民和企业主自发组成环保志愿者团体,开始积极主动举报监督非法黑厂。然而,当地环保执法人员却提供了例如“找不到排污工厂的路”等种种解释。 此后,顺德区针对该案启动问责,广东省纪委官网通报中提及的受处分官员,皆为在此次媒体曝光事件中被问责的相关负责人。 另外,近日该市环保局召开的“整治领导干部‘为官不为’”的会议,还对环保系统官员回复办理审批等问题提出更多细化要求。 背景 中央近日出台文件 破坏生态文明终身追责领导 继广东等多个省区市对环保履职不力的官员提出追责要求后,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分析认为,国家层面文件的出台以及“终身追责”等概念的提出,意味着官员将在生态文明的建设上承担起实实在在的责任。本组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
关键词:办法,生态文明,领导职务,生态破坏,环境违法,领导成员,环境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