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新法规如何避免被误读

来源: 光明网 作者: 2015-05-11 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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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立案登记制改革正式在全国法院推行。5月4日,“五一”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各地法院都出现立案数量比去年同期增多的情形。

立案登记制堪称破除民众告状难的重磅改革,剑指法院立案难顽疾,有利于保障公民诉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不过,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等于无条件立案,并不代表法院将包揽全社会所有纠纷解决。立案登记制的亮点在于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前提必须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仅对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登记立案表明法院已经收到诉状,诉状内容有欠缺或错误的、材料需要补正或补充的,法院应当给予当事人指导和释明。

立案登记制容易被公众误读为只要向法院提出立案需求,法院就必须受理并登记立案。这是对立案登记制的“误读”。立案审查制下的审查为实质审查,而立案登记制下的审查为形式审查。前者在实践中演变为要求当事人立案前提供充分的证据,有时甚至要求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证明标准,这容易变相限制当事人的诉权。

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仍然需要证明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立案条件,才能获得登记立案,只不过法院的审查转变为形式审查,即主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不涉及案件证据充分与否。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列明了四类不予立案的情形,也就是说将群众的诉求登记之后,要对诉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再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如何做好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后答疑,也是立案登记制度正式实施之后,法院立案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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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ock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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