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聂树斌案听证会:申诉方理由无可靠疑点
视频:《焦点访谈》:聚焦聂树斌案听证会 来源:央视综合高清 《焦点访谈》 20150430 聚焦聂树斌案听证会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前天下午在济南举行了复查听证会。这起案件倍受关注,这种形式前所未有。人们既关心这起案件的真相,到底是什么?人们更关心,这起案件的复查,如何为推进公正司法和严格司法提供更多有益的借鉴。 28日下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复查听证会,这场听证会历时10多个小时,从下午一直开到深夜,聂案复查合议庭的5位法官全部到场,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分别发表意见。法院委托第三方按照规定条件邀请的15名听证人员则参与听取了有关各方意见,并就相关问题向各方进一步了解情况。 1995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杀人罪对聂树斌执行死刑,但10年后,河南警方又抓获另外一个犯罪嫌疑人王书金,他交代自己才是“聂树斌案”的真凶。“一案两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将聂树斌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这一消息被认为是聂树斌案10年申诉以来的重大转机。 其实,从2005年以来,河北省高院就开始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但一直没有对外公开复查的结论。在28日的听证会上,来自河北省公检法原办案单位代表,给出了河北省高院的复查结论:“聂树斌案不属于冤错案件。” 那么,原办案单位的这一结论是如何得出呢?他们在听证会出示了聂树斌的8份口供,内容大致为聂树斌描述自己在1994年8月份的某天下午五、六点钟,骑自行车尾随被害人康某,并将其用自行车别倒,拖入玉米地中打昏后强奸,并用盗窃来的花衬衣将其勒死。聂树斌供述的作案时间、作案手段、作案工具等与康某案的现场勘查记录、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相吻合,聂树斌准确指认作案现场、并经混合辨认准确指出被害人照片、作案工具花衬衣及其他物品等。因此,原办案单位认定这些客观证据和口供能够形成认定聂树斌犯罪的证据证明体系。 关于聂树斌是否遭受了刑讯逼供,从而做出了虚假供述,也成为听证会当天的一个焦点。李树亭律师提交的证明是:聂母张某某女士说,聂树斌的一审辩护律师张某曾问聂树斌:“为什么你第一次不承认,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 原办案单位代表回应称:经调查,辩护律师张某称自己没有对聂母说过这样的话,并且每次会见聂树斌,聂树斌都是认罪的,也没有看到聂树斌身上有伤痕。 随后,李树亭又拿出一份证人证词,是他不久前,在保定市监狱提讯一位在押犯人纪某某时所记录,纪某某称自己当年和聂树斌住在同一监舍,关系很好。李树亭介绍:“聂树斌向纪先生介绍了他遭受刑讯逼供这个经过,有的时候是用电话机,电,有的时候是不让睡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用特制的皮管打他,打他精神恍惚,临近崩溃的时候,就把相关写好的询问笔录交给他,让他签字。纪先生问他,你为什么不坚持不签字呢,聂树斌说如果我坚持不签字,我就回不到看守所来了,早被他们打死了。” 但是,这份证词被原办案单位代表推翻:原卷显示聂树斌进入看守所后一直在102室羁押,纪某某当时因犯诈骗罪一直被关押在105室,二人不可能经常聊天。同时,原办案单位代表称,他们在复查过程中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没有发现有刑讯逼供的现象,同时,聂树斌的8份口供是稳定的,没有过翻供的记录。包括一审的当庭供述和之后的亲笔上诉状,聂树斌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听证会现场,李树亭律师还提出,怀疑现场勘查笔录造假。理由是,形成于1994年的现场勘察笔录中出现了多处2001年以后才有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段路在当时的名称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 对此,原办案单位回应称:经调查,1994年案发时,“石获南路”也被当地群众称为“新华西路”。并提交了一份1994年的企业营业执照,显示被害人所在单位1990年迁至现“石获南路”,其工商登记资料上厂址为新华西路。 在昨天的听证会上,代理律师还提出,王书金的出现应该认作聂树斌案出现了新的证据,并以此提起再审请求。主要理由是,王书金供述出了犯罪现场的一串钥匙,如果不是真凶,不可能知道钥匙这一物证的存在。在关于聂树斌和王书金谁是真凶的问题上,原办案单位给出了8个方面的比较。聂树斌的供述与康某某案现场勘查、尸检报告、证人证言及指认作案现场、辨认被害人物品等相吻合。而王书金对作案具体时间、被害人行走路线方向、衣着、身高、杀人手段、尸体衣物、作案场地,特别是尸体颈部花衬衣等关键情节的供述,与康某某被害案的证据存在诸多不符之处,甚至在关键节点上存在重大矛盾。 山东高院称,此次听证会的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以便公正客观地形成复查结论。听证会结束后,记者也采访了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她对山东高院关于聂树斌案复查召开听证会的做法表示满意。 聂树斌案复查合议庭审判长朱云三表示,法院将在全面听取有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作出复查结论。 启动复查,不等于重新宣判;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之前,任何先入为主的结论,无论发生在过去还是今天,都与法治原则相违背。启动复查,是因为不能漠视法律的公正受到质疑,是因为对法律权威和公民权益的高度负责。这种态度和举措,体现着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它影响的绝不止是某个具体案件,它对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着深远和重要的意义。 |
关键词:聂树斌,石获南路,焦点访谈,办案,新华西路,新华路,申诉,刑讯逼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