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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未经同意不得发送电子邮件广告

来源:新华法治 作者:王思北 2015-04-25 07: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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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下午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者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新广告法,电子邮件广告

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