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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5项地方环境标准实施 部分排放指标严于国标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2015-04-13 1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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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省环保厅今天(4月1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省5项地方环境标准报经省政府同意,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我省制修订的地方标准包括《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等,这些地方标准在部分排放指标上严于国标。

  我省是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生产大省,这些行业也是污染排放大户,成为污染治理的重点行业。此次我省修订的《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在参考国家标准特别排放限值指标值的基础上,设定了我省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烧结、球团、炼铁等工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如新标准中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的二氧化硫特别排放限值是160毫克/立方米,国家标准是180毫克/立方米。在烧结工序增加了重金属(铅)参考性指标,并明确了排放限值,为今后监测企业重金属的排放提供参考依据。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省首个地方水泥环境标准,确定的污染物控制指标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等。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为50毫克/立方米、260毫克/立方米,国家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分别为100毫克/立方米、320毫克/立方米。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我省首次制定,主要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与国标一致。标准规定的主要指标限值同样严于国标,如玻璃熔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分别是30毫克/立方米、250毫克/立方米,国家标准分别为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为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提升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控制水平,我省制定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提出在用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执行380毫克/立方米排放标准,新建燃煤锅炉则执行200毫克/立方米标准。

  我省农村每年产生大量的生活污水,几乎没有经过处理就排放到环境中,不仅给流域环境造成巨大压力,也给农村面貌、居民饮用水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我省首次制定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要求农村地区采取必要的治理技术和设施,使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限值。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该标准针对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来源、水质特征等,确定了pH值、色度、总氮、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11项主要控制指标及限值。

关键词:环境,排放指标,国标,大气污染物

责任编辑:孙文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