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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11类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王凤伟 2015-04-05 16: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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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省食药监局获悉,由该局新修订的《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印发。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届时办理的健康证将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一年,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事生产操作等十一类工作岗位者需办理健康证。

  《管理办法》指出,下列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对涉及从业人员个人隐私的健康检查相关信息将依法予以保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食品流通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岗位的;

  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采购、验收、保存、粗加工、切配、烹饪、裱花操作、饮料现榨、面点制作、烧烤加工、备餐、分装、供餐服务、清洗消毒、仓储、配送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的;

  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采购、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炮制、销售等岗位的;

  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岗位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中从事质量管理、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库房管理等岗位的;

  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采购、检验、验收、养护、使用、库房管理等岗位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事配料、加工、贮存、检验、验收、容器洗涤、灌装、包装、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岗位的。

  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承担健康检查任务的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方便体检的原则择优选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定的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规定检查内容及其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保证健康检查质量。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擅自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其检查结果无效。健康检查机构严格依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健康检查费用,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一年(特殊情况除外),有效期内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管理办法》要求,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应在工作时随身携带,不便随身携带的,应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在明显位置悬挂上墙公示,以便接受消费者监督和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健康合格证明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对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及化妆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对要求恢复原工作的,应当重新办理健康合格证明。

关键词:健康证,省食药监局,食品生产

责任编辑:孙文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