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大中小银行公平竞争
酝酿二十多年,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存款保险条例今日正式出台。 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举措,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条例》的出台,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此前,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央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 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指出,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出发点是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通过法律程序明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更好地起到稳定人心、增强信心的作用。 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资金来源方面,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此外还包括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不需要存款人交保费。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仅限于存放央行,投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最高偿付额达人均GDP的12倍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由于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将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 “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我们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央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有关专家表示,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充分保护存款人权益。 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可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一直以来,我国银行业结构以大银行为主,民营中小银行发育不足。这已成为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原因,存款保险制度推行后,将对银行业造成怎样的影响? 有关专家认为,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存款保险可以抬升中小银行的信用,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稳定存款人的预期,进一步提升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郭田勇分析,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时,老百姓觉得银行“越大越保险”,存款向大银行聚集,中小银行自然生存空间很小。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存款保险将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综合自新华社、央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
关键词:存款保险,金融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