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不“任性”,权利才有保障
作者:汪昌莲 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听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去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条款占1/3。立法法作为一部规范所有法律行为的法,又被称为“管法的法”。地方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等成为本次修改的亮点。(3月8日《新京报》)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不得增加其义务;地方规章实施两年后,必须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否则应及时废止。”这就意味着,行政权力将真正被关进法律笼子。今后,对地方政府来说,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而对于公民来讲,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换言之,只有“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力才不会“任性”;只有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事实上,“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一句法谚,源于十七、十八世纪的西方。前一句针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后一句则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现已成为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这次提请人大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首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就是对这一法律原则的进一步重申和规范。 过去,正是因为未能遵循这一法律原则,行政权力才会如此“任性”,如限行、限购、限贷等。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一夜限牌”,政令“偷袭”市民。表明在一些地方,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权力大于一切;工作中只对上级负责,不对群众负责,不对法律负责;只凭领导批示和命令开展工作、处理问题,以言代法、以文替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只有将政令写进相关地方法规,进行立法规范,政府才会依法行政,才能终结“一夜限牌”之类的行政乱作为。 一言蔽之,行政权力不“任性”,公民权利才会有保障。李克强曾指出:“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源自法授。”因此,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所有行政行为都依法办事、程序正当。特别是地方政府,要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减少人为自由裁量空间,筑牢法治“篱笆”,遏制权力“越线”。当权力法授后,作为一个公民,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私权,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对地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项权力,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种权利。(汪昌莲) |
关键词:立法法,任性,公民权利,修正案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