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渐富委员:加强科学立法 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来源:新华网 作者: 2015-03-08 13: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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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南翔集团董事局主席余渐富在两会期间递交提案,建议加强科学立法,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余渐富委员表示,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5年也因此被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元年。构建科学的法律体系是有效实施依法治国的前提。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社会经济活动各个方面有法可依,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加之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立法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尽管《立法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法律法规的废改立及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较为完善,但是真正执行和落实依然存在一定困难。为此,建议关于科学立法、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余渐富委员认为,目前我国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立法缺乏系统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提上日程,但因改革开放步伐较快,新生事物较多,立法缺乏系统性的规划,基本上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导致法律文本对同一事物表述不一,执行有难度。

  二是立法预见性不足。因立法预见性不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力部门会通过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适用意见等形式对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久而久之,对某一问题的法律规定,就分布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而不同形式的法律规定众多,会出现各规定之间不协调,影响法律适用。

  三是法律、法规使用“试行”和“暂行”无规定。立法的开展取决于社会关系的不断成熟,往往在正式法律出台之前存在长时间的法律空白期,在这段空白期,一些新事物无法得到法律的规范。而对于确又急需用法来加以调整的,通常就采取在法律、法规等的名称中加上“暂行”或“试行”的方式。实际上,在立法实践中,对什么样的法律、法规才加上或不加上“暂行”或“试行”是没有统一标准的,而对于加上了“暂行”、“试行”的法律、法规来说,也是没有时间标准的,即“暂行”多久,“试行”多久是没有时间界限的。

  余渐富委员建议:

  ——构建系统性的法律体系。为避免法律体系的混乱,方便执行,建议在全面深化改革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重新审视法律体系建设,构建系统性的法律体系;

  ——提升立法的预见性。法律应当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经济社会发展是遵循一定的规律的,建议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研判,提升立法的预见性,避免法律文本颁布后出现大量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

  ——“暂行”和“试行”应有明确规定。“暂行”和“试行”法律法规的存在是因法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尚未成熟,既然是“暂行”或“试行”就应当有明确的时限,以便于立法部门及时审视“暂行”和“试行”法律法规与社会关系的协调性。建议对“暂行”和“试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明确规定法律法规使用“暂行”或“试行”的情形,给予“暂行”和“试行”法律法规2年至3年的“暂行”或“试行”期限。

关键词:立法,法律

责任编辑:刘江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