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丈夫争房产权 告岳母“反口”
图自星岛日报 中新网1月22日电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香港一名男子就房产权与岳母发生争议,入禀高等法院要求岳母交出房子,并向对方索偿。 入禀人陈耀明指,1995年通过岳母居住的公屋,以绿表抽中马鞍山锦丰苑一个120多万元的居屋单位,协议由入禀人出资购入,以供夫妇二人入住,惟妻于2008年过身,入禀的女婿指岳母曾承诺将单位交还,却于收取他20万元后“反口”。 原告为陈耀明,被告为岳母岑银。入禀状指,陈耀明于1993至1995年间,与妻子黄瑞英以白表抽居屋落空。岳母当时独居于何文田爱民鸷公屋,但遭房署要求迁到较细单位,决定之后与另一名女儿同住,于是主动向夫妇提出可用两母女名义交绿表抽居屋,抽中后让夫妇入住。 两母女于1995年抽中马鞍山锦丰苑单位,按照3人协议,由陈耀明独自支付首期及供楼,单位予夫妇居住,单位实际权益属夫妇所有。陈其后出资120多万购入单位,与妻同住。岳母虽是法律上的业主之一,但从未付款或居住在该单位。 陈指其妻于2008年去世后,他成为单位实际上的唯一拥有人,岳母则是法律上唯一拥有人。他与岳母于2011年向房署查询后,岳母口头答应以立遗嘱送赠的形式,将单位转回给他。因当时二人关系良好,他对岳母极为信任,遂按照协议于2012年7月,向岳母支付20万元,惟岳母最终不肯将业权转名。 陈现要求法庭声明,岳母只是以信托形式持有单位,他才是唯一真正业主,向岳母追楼及索偿。 大律师陆伟雄指,估计母女以“长命契”方式成为共同业主,故妻子死后物业业权自动属于母亲一人所有。陆指,丈夫于妻子去世前,大可要求在楼契中加入自己名字,令三人共同拥有单位,估计他出于信任岳母而没这样做,但亦有很多因居屋补地价昂贵而放弃转名或加名的例子。 陆提醒入禀人“不必担心”,因他独自出资购入物业,“有付出就有业权”,可通过衡平法申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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