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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1月1日起实施

来源: 保定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 2014-12-31 20: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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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旅游局获悉,明年1月1日起,《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正式实施。我省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核心景区

  禁建宾馆、疗养院、培训中心

  《条例》规范了风景名胜区建设。如违反,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提出在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也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影响景观的工业设施。《条例》规定了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在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项目选址,必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同意后,方能办理建设手续。

  景区乱涂乱划罚款50元

  《条例》对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禁止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其他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必须经批准方可进行。

  如违反以上规定,都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恢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的罚款。其中损坏古树名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等,处以五十元的罚款;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的活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情节严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

  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

  目前,我省各地普遍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开展游览活动,《条例》要求这些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过风景名胜区机构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组织者要在活动结束后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针对游客提供的交通、餐饮、商品售卖、照相等服务项目,《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对景区内的服务项目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摄影、摄像的以外,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如违反,除责令其改正外,要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风景名胜,元旦

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