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这一论断是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的,是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 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启我国法治建设新纪元。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还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此后,党和国家为贯彻落实“五四宪法”做了大量工作。但从1957年以后,特别是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要“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定,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一步指明了正确的发展道路和前进方向。党的十七大、十八大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 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全国各族人民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阔步前进。 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是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是我们党形成的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新理念。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主要要求是:第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第二,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这是党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任务。第三,坚持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恪守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底线边界。第四,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这是党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方法。第五,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具有的基本素质和执政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是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也是新时期立法工作的一个基本目标。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并提出要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是指涵盖我国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4年9月,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规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已经实现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治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治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治保障。它的形成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推进民主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关键词:法治,依法治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