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再修刑法加大惩腐 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
导语: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再次修改刑法,修改重点之一是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加大对腐败犯罪惩处力度 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实践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因此,草案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详细】 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下一步,如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详细】 明确定义间谍行为 草案二审稿参照现行国家安全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述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间谍行为定义作出规定。草案增加规定指出: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四、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详细】 “民告官”受案范围拟扩大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有时会面临“告官不见官”的尴尬,有些行政机关不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随意退庭,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对此,三审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乔晓阳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详细】 拟加大惩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力度 草案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 草案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 【详细】 拟将每年12月4日设为国家宪法日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草案拟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每年12月4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指出,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每年12月4日全国各地开展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每10年都举行一次隆重的纪念活动,这已经成为惯例,对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详细】 父母姓外可选其他姓氏 此次解释(草案)内容包括: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有其他正当理由。 信春鹰表示,为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草案还明确: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 【详细】 猥亵罪不再限定女性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 【详细】 收买被拐卖者均将构成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未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实践中常常造成“拐卖犯罪,收买无罪”的情形,学界对此条一直广有争议。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三条对此条文作了修改,规定前述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此外,草案第十八条也增加了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
关键词:刑法,间谍,民告官,死刑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