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夯实依法治省的法制基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这一重要论述在我省干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连日来,大家认真学习全会精神,纷纷表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省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依法治国,实质上是依良法治国。而良法的制定,就离不开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认为,科学立法的根本要求是要立足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尊重和全面体现客观规律,使制定出来的法公平合理、切实可行。地方立法必须依据省情民意确定立法项目、设定法规内容、建立立法制度机制、深化立法后评估和法规清理等各个方面的工作。民主立法是科学立法的基础和前提,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冯志广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一关键,在实践中更好地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必须有一整套法律制度作保障,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保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法律制度。”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跃龙表示,长期以来,我国虽有立法法作为上位法规范,但其他保障立法公平、公正、公开,从而实现科学化、民主化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较欠缺,以至于出现诸多关门立法、法出多门、法条冲突,甚至地方立法追求地方保护、部门立法追求部门利益的现象。因此,目前亟待探索并建立相关制度,确保法规起草的专业化和意见征集的社会化、公开化,立法程序的科学化。 作为有地方立法权的市,近年来,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握立法工作主导权,“立、改、废”并重,着眼务实管用,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创制性立法和地方特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制定完成了《邯郸市节约能源条例》、《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规5件,废止1件,对3件法规进行了审议,为推进依法治市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邯郸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彭学增认为,改进和加强立法工作,首先要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建立健全立法协调工作机制、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探索法规出台前与立法后评估机制,使制定的法规更好地表达、平衡和调整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发挥立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程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当前,人民群众对立法方面反映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有些地方性法规过于原则,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不管用、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对此,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慧东认为,地方立法要增强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在法规起草、审议阶段,要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拓宽起草渠道,逐步建立联合起草与专家起草相结合的起草模式。注重到基层去、到一线去、到人民群众中去,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要进一步扩大法规征求意见的范围,推进民主立法。要用好用活各种调查研究方式,避免“闭门造法”。 在谈到“开门立法”、“阳光立法”时,张家口市桥西区委书记王亚军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表示,“开门立法”将立法置于“阳光”下,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大公民了解、参与、监督立法,在立法过程中体现人民意志和要求,使法律符合实际、尊重科学、反映民意,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可以有效避免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产生民众尊重、认可、信任的法律法规,进而增强法律权威,促进法律执行落实。 |
关键词:立法,依法治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