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评:让反腐从“治标”转向“治本”
系列之二:依法治国如何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定海神针” 法治对改革具有规范作用。这种规范作用首先表现为正当程序对改革的规范作用。正当程序思维在法律思维中是一种技术性的思维,是为实现法治目标服务的,具有工具理性和附属性的特征,相对于实体而言,随着对程序价值的认识逐渐深化,其本身就存在不依赖实体而存在的独立价值。独立价值有三:一是能够限制改革决策的恣意;二是调动参加者的积极性,促使其作出理性的选择;三是迫使决策机关保持立场的一贯性。为使程序不至于流于形式,需要程序的内容不是机械决定的,程序的参与者具有一定代表性,程序的操作由专业人士进行,程序的决定具有权威性,同时还需注意程序的实质性价值。 系列之一:四中全会为何专题讨论“依法治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以党代政”,也不同于北欧国家推行的“民主社会主义”,它坚持的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原则,并且将“秩序优先”、“制度保障”、“法律指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特征。因此,从“法治社会主义”的意义上来看,即将举行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注入新的活力,使得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孜孜以求的社会主义事业焕发生机。这一“决定”的通过,必将全面推动社会主义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法治精神的润育下更加适应中国现阶段的具体实际,也会从理论上高举起“法治社会主义”大旗,引领人类社会制度文明的新发展。 |
关键词:反腐,四中全会 |
责任编辑:李雪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