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举债中央不出手救助 万家地方融资平台改革启幕
摘要:10月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正式下发。这份地方债管理“新规”通篇贯穿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主旨,这也意味着我国以修明渠、堵暗道方式构建的地方债体系将全面上路。 意见中明确三个渠道: ——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其债务等同于一般竞争性企业债务; ——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 ——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中央规模控制的是地方举债的“天花板”,不是具体审批规模。在不突破“天花板”的前提下,地方举债的实际规模由本级人大决定。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表示,以前地方政府没有举债的财政工具,现在允许举债,这本身就是赋予其一定的自主权,实行限额管理是符合国际经验的,也跟我国国债实行余额管理的做法一致。 允许以债偿债是符合国际经验的,但注意是“适度”,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可以实现“借、用、还”的统一。 【详细】 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这份四千多字的意见从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如何控制地方举债规模、如何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如何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等多方面做出部署。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早在2010年,国务院也曾发布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仅是针对融资平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像此次全面发布管理意见,尚属首次。 此次国务院全面规范地方债务管理的一大亮点,是跳出了以往出台的有关地方债管理政策法规“更侧重于如何堵后门”的局限性,新规更强调“疏堵结合”。 【详细】 进一步拓宽重点领域融资渠道 在原《预算法》法律框架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为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等举债,今后禁止地方政府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举债,是否会影响这些领域发展也引发地方关注?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尽管新《预算法》限定了地方政府举债方式,但此次国务院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上述重点领域融资渠道。 “一方面意见鼓励承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企业积极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中期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融资;并对融资平台在建公益性项目,允许过渡期内继续通过银行贷款等原定融资方式筹资建设。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为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等项目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或者将一般债券资金用到这些领域,增加新的资金来源。”这位负责人说。 在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安国俊看来:“屡屡被打破的刚性兑付表明,中央财政将不再为非系统性风险的地方债务违约埋单。未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投融资机制,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将成为趋势。” 【详细】 透析地方债新规5大看点 借债,首先要明确怎么借?谁来借?借多少? 根据这份意见,“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意见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中央规模控制的是地方举债的“天花板”,不是具体审批规模。在不突破“天花板”的前提下,地方举债的实际规模由本级人大决定。 【详细】 名词解释 地方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性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涉及债务范畴并不相同。地方政府性债务,除包括政府举借债务外,还包括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的政府性质债务。按要求,今后地方政府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只保留“政府债务”,不再有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的政府性债务。 |
关键词: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