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社厅落实“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待遇
资料图。 长城网9月2日讯(记者 李默)9月2日,记者从河北省人社厅了解到,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对“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的评选进行表彰和管理。 通知中,明确了工作津贴标准及发放的发放标准,其中工作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由省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工作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获得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人员所在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央企需分别在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审核后由省财政统一发放。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退休或被撤销荣誉称号后不再享受工作津贴,评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管优秀专家的高技能人才,其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工作单位在各地的“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统筹地区按照当地省管优秀专家相同的医保管理政策参保,同时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的原则,可继续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男同志延长退休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同志延长退休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尚不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等级的,且所从事职业在《国家职业标准》中设置高级技师等级的,可晋升为高级技师。 |
关键词:河北省,技师,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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