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假赋予公众更合理休息权利
原标题:春秋假赋予公众更合理休息权利 休假权是休息权的重要内容,在劳动权体系中对其他权益起着保障作用。更何况,休假权的发展能使劳动者更为直接地享受到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 □朱四倍 近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提出“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为职工落实带薪年休假创造条件”。《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不再提出旅游人次等数量指标,而是突出了旅游消费、年人均出游人次等质量性指标(8月22日《京华时报》)。 “中小学试行春秋假,助家长带薪休假”的简要概括,让我们看到了什么?其一,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权利的落地,其二,制度的力量正在成为公众渴望休假权的良性保障,其三,这是对公众声音和社会舆论的政策性回应,让公众成为权利的主人。 众所周知,我国的集中休假模式正逐步转变为分散休假模式,但由于法律法规设计的不完善,已有规定显得有些粗糙并与现实需求脱节,在运行时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部门执法手段单一,制裁措施缺乏约束力等弊病,导致公众休假权屡屡悬空,正因为如此,“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和“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有着鲜明的指向性和针对性。 休假权是休息权的重要内容,在劳动权体系中对其他权益起着保障作用。更何况,休假权的发展能使劳动者更为直接地享受到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站在这样的立场上,“中小学试行春秋假,助家长带薪休假”的人性化明显可见,保障公众休假权,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正如专家所说,休假一要“钱”二要“闲”,缺一不可,那么,在切实保证公众权利的基础上,个体就可以较为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出游时间,灵活制定度假休闲旅游计划,更好享受休息权利。 进一步说,“中小学试行春秋假,助家长带薪休假”凸显出了“人”的价值,可以促进公众旅游福利和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新福利经济学的福利命题是,个人是他本人的福利的最好判断者;社会福利取决于组成社会的所有个人的福利;如果至少有一个人的境况好起来,而没有一个人的境况坏下去,那么整个社会的境况就算好了起来。并且,社会福利是文明程度的标志,社会福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提高精神文化生活质量,而旅游是人类生而有之的精神诉求和国民休闲的重要内容,能提高个体的精神生活水平,是影响个体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符合社会福利的价值取向。由是,公众怎能不欣慰于“中小学试行春秋假,助家长带薪休假”的推行呢? 休假权是个人幸福生活的必要构件和幸福指数的主要体现。休假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承载着诸多现实意义和民众期待,但应明确,带薪休假的推行不可能仅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规范性的制度和法律法规是民众休假权得以实现的保障,也就是说,“中小学试行春秋假,助家长带薪休假”更需要法律制度的强制力作为支撑,进而让民众体会到生活乐趣、身心愉悦和社会进步。 “春秋假”让带薪休假从“物”到“人”。“中小学试行春秋假,助家长带薪休假”契合现实需求,是赋予公民更为合理的休息权利和旅游权利的制度,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应有之义。 (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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