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个人投资者门槛明确 业内称并不高

来源: 人民网-股票频道 作者: 2014-07-12 0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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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11日电(记者王千原雪)证监会今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将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合格投资者以及资金募集等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此标准比目前市场上的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标准要高,但在最低投资金额方面,比2011年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中规定的,投资者对单只股权投资基金1000万元的最低认购金额明显要低。

业内人士表示,此门槛可以认为较低,但在单笔投资前的硬性标准,《办法》对于如何核实投资者资质并未明确。无论如何,相信私募的春天已经到来。《办法》的出台,对近日一直表现不佳的大盘来说,也带来了“正能量”。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其实目前阳光化的私募公司一直都在执行,可以说是业内的不成文标准。且对于多数客户来说,其可投资产远远不止100万,但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可能会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公司的私募产品。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7月4日,私募基金总共完成登记备案3563家,管理基金5232支,管理规模1.98万亿元。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私募基金目前管理的资金规模,使其成为了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此外,《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除契约型私募基金之外,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基金同样适用办法。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私募基金募集销售方面,《办法》规定,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收益;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要求;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私募基金被赋予了法律地位,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正规军”。与此同时,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也开始受到关注。今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国九条”,明确提出要“培育私募市场”。私募基金“春天”正式来临。

从国外成熟市场看,私募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健康、规范发展才能真正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助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证券,办法,个人投资者,私募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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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ock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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