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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涉腐官员未被追责却任反腐要职 曝光两天被免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2014-07-11 09: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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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检这一规定,薄玉龙的行贿金额是符合立案标准的,但当地未予立案,显然是不妥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姜丽萍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

  姜丽萍还表示,《检察官法》第35条也规定,检察官不得有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行为。第36条则规定,检察官如有上述行为,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案中,对薄玉龙处以免职,显然是轻处理。李春长一案的判决中,已经有了对薄玉龙行贿事实的认定,但当地却未追究其法律责任,是有问题的。”姜丽萍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当时的免职处理违背相关法律精神。“检察长行贿,执法犯法,这已经不是追责的问题,而是法律层面的问题。”

  而另一个被质疑的问题是,“涉腐官员”为何还能再担任反腐要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靳登高说,对薄玉龙的任命,是符合相关规定的。靳登高介绍说,薄玉龙因违纪被处理后,任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副处级检察员。今年年初,才被任命为该院反渎局政委,此时,距离其被处理已有两年多时间。此外,靳登高还介绍说,反渎局政委属正科级岗位,低于薄玉龙时任的副处级级别,因此,其任命属于“降格使用”。

  复旦大学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发展研究室主任胡守钧认为,“一个因行贿受处分的检察官,继续担任检察院中的职务,于情于理都不妥。”姜丽萍也认为,这种任职决定有点滑稽,会造成不良影响。

  日前,周口市检察院对薄玉龙作出免职决定。通报称,关于薄玉龙的任命虽然属于“降格使用”,但其原问题的行为性质不适合现任岗位要求,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遂决定免去其反渎职侵权局政委职务。

  “检察官是执法者,检察院是法理的坚守者,若在这两者身上发生不符合法理之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将被损坏,司法权威将被蚕食,需要严厉杜绝。”胡守钧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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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涉腐官员,反腐

责任编辑:李雪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