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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递交再生育申请 办事处七日内完成审核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王凤伟 2014-07-10 13: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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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卫计委昨天(9日)公布了《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申请再生育的夫妻递交申请后。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审核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申请材料,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申请理由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10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经确认无异议的,由公示单位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并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报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单独两孩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无误后,将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或《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复印存档,证件原件当场退还申请人;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独生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一并上报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证件复印由乡级受理机关负责,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需指出的是,申请再生育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的,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核;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所在村委会报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特殊情况下审核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特殊情况下审查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关键词:生育,单独两孩,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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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