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交警扣押陕西法院车辆 法理之争还是权力之争?
涉案“三无”车辆能否上路? 此事在网络上引发舆论纷争。支持华阴法院者认为,法院扣押的涉案车辆不同于一般车辆,法院的裁定书就是车辆移动的法律依据;而支持原平交警者则认为,所有在路面行驶的车辆都必须符合道路安全法有关规定,法院的标的物也不能例外。 华阴市法院在其官网上称,对于原平交警提出法院扣押车辆无牌无照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为案件标的物,法院的裁定书就是车辆移动的法律依据。”华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童建军在接受采访时说。 华阴法院对原平交警扣车合法性也提出质疑,其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然而,原平交警也拿出了自己执法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三无’车辆上路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武俊德说。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陈晋胜认为,交警部门对路面上的任何车辆都有检查权,不存在无权检查法院扣押车辆的问题。法院出具裁定扣押证明只能证明扣押合法,不能表明无牌无证车辆可上路通行。所有在路面行驶的车辆都必须符合道路安全法有关规定,无牌无证车辆一律不准上路。 折射出的“权力之争”值得反思 华阴法院涉案“三无”车辆上路是否合法?原平交警扣车程序是否合法?在这场舆论纷争中,双方都拿出了各自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专家们也纷纷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这场纷争俨然成了一场法理之争。 陕西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典型的行政权力阻挠司法权的案例。生效的司法裁定具有公共约束力,不仅仅只约束当事人,各级单位也应当遵守。交警的行政权不得干预法院的司法权。 但陈晋胜却认为,从此事可以看出,两个部门都是站在各自的角度,倾向于从各自职业职能发挥、职业职责履行、职业职权行使的角度去理解超越于某个职业规范的国家法律。“他们都是站在各自的角度,而没有从全局考虑。” 也有观点认为,华阴法院和原平市交警均以各自执法为由互不相让,表面上看是法律之争,实质上折射的却是权力骄狂,双方的“较劲”与“赌气”无非是想让百姓群众看看谁的权力更强势,而在这场“较劲”中,不仅真正受伤的是庄严的法律,更有无辜群众的切身利益。 明明只需要出示完整手续或采用拉运方式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双方却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其中折射出的“权力之争”值得反思。 |
关键词:山西交警,陕西法院,权力之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