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修改:禁贴牌、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
施行5年的食品安全法于2013年启动修订程序,在今天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其第一版修订草案被提交参会委员进行审议。该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是我国在这一领域最早的整体性立法。该法于2009年废止,由食品安全法取代。此次修法保留了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框架,但有多处重大修改,其中包括引入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的安全管理控制。 婴幼儿配方食品:禁委托、贴牌、分装 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该法条要求,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企业按照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企业还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该法条特别指出,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与此相对照,现行食品安全法仅在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八十五条的整体性规定中提及了婴幼儿食品,没有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单项规定。 |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配方奶粉,贴牌 |
责任编辑:李雪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