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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试点“速裁”:“醉驾”等不公开审理

来源:新华网 作者: 2014-06-24 09: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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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防范法官 自由裁量权过大

  既然是“速裁”,就应在诉讼程序、办案期限等方面“快速进行”。

  决定草案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庭审程序将简化——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法官当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

  据悉,速裁案件的办案期限将比简易程序案件时间更短。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诉讼效率提高了,如何兼顾审判的公平和公正?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

  根据决定草案规定,“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这一程序将予以保留。据了解,在是否选择适用速裁程序上,也必须经被告人同意,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就不能适用。速裁案件也不适用“一审终审”,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决定草案还规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其充分了解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同时,还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过去在司法实践中,本来应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如果羁押时间长的话,法官可能会‘实报实销’,关多长判多长,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速裁案件适用非羁押措施,将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更有利于实现轻罪轻刑,罪责刑相适应。”陈卫东说。

  刘振伟委员赞成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但也表示了担心。他说,如果开始试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扩大了,应当出台具体的约束制度和办法。要对法官决定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等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

  “被告人自愿认罪”也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徐显明委员强调指出,被告人自愿认罪一定要“真实”“自愿”,同时还要考虑到对被告人非自愿认罪的救济渠道。

  在被告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间取舍

  在决定草案中,“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引起普遍关注和讨论。

  草案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保护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近年来,网络上曝光了很多“醉驾”案件,不少当事人是“富二代”“官二代”或者明星人物。有公众质疑,对于这样的案件如果不公开审理,缺少了社会舆论的监督,会不会导致法院在裁判上对他们偏袒?

  其实,关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应该得到保护,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这里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等四类案件以外,法院对于一审案件都应当公开进行审理。对于决定草案中增加的“不公开审理”规定,徐显明委员说,刑事司法审判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现在更强调“阳光司法”。因此,增加“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就必须要设定一定的条件,严格限定法官准许“不公开审理”。

  有关专家认为,“不公开审理”要同时具备“被告人申请”“控辩双方无异议”“法院院长批准”等多个要件,不会被滥用。即使不公开审理,根据法律的规定,案件的判决书也应公开,速裁案件也不例外。公众依然可以了解到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和审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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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开审理,法官,自由裁量,速裁

责任编辑:李雪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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