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北400余农民“私分”田地 称承包者是“土豪”
4组共有还是1组独有? 前沟、东邦组与西峁组争夺的是一块1314亩的土地,这块地曾是荒地,上世纪80年代承包给西峁组村民王建国,后由其子王治忠继续承包,并栽种树苗成为林地。 2008年,前沟组和东邦组要求王治忠将土地交还杨虎台村重新分配,但王治忠以荒地是从西峁组手中承包为由不予理会,并用铁丝栏杆围住禁止村民进入。 前沟组和东邦组的村民随后(同时)要求分割对这块承包出去十余年的土地。争议的焦点在于这块土地的所有权究竟属于前沟、东邦、西峁、后湾4组共有还是西峁组独有。 据1979年主持西沟大队(包含西峁、前沟、东邦、后湾4个组,杨虎台村前身)分家的公社副主任张海强、杨虎台村支书杜海光、大队长周玉甫书面证词显示,西沟大队历次分自然村组(小队)时均只分了耕地、林地,没有划分荒地。不存在荒地属于西峁组一说。 经历西沟大队两分两合的76岁老人杜海光说,西沟4个组历次分合都只分合了耕地、林地。荒地历来属于4个自然组共同所有,自1955年以来就没有分开过。4组村民在共有的荒地上放羊、采收草籽、建老坟,相安无事。 但西峁组组长郝耀军说,1979年各小队(小组)以口头方式划分了荒山,即与西峁组靠近的西山归西峁,与前沟、东邦靠近的东山归前沟、东邦,争议的土地靠近西峁,理应属于西峁。但新京报记者进一步询问划分的具体范围,以及是谁主持划分的,郝均拒绝回答。 政府是否偏听偏信? 根据土地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靖边县和榆林市政府于先后作出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认定认为争议地所有权属于西峁组。 东邦、前沟组村民对此不满,“政府向着王家和西峁组,偏听偏信”。为此他们将县政府告上法院,今年4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靖边县法制办副主任乔广青6月20日向新京报记者证实,县政府已经接到行政起诉通知书,暂未确定庭审时间。乔广青表示,欢迎群众使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县政府作出争议地属于西峁组的行政决定依据何在,是否存在偏听偏信? 靖边县法制办副主任乔广青解释称,县政府决议把争议地权属判给西峁组,一方面有大量证词证据,另一方面因为西峁组一直对争议地进行现实管理。证人证词显示,1963年,西沟大队分家,荒地连同耕地、林地一同分家,而1975年各小队合并,只并了耕地和林地,荒地没有合并,这意味着这块争议地在1963年就以确定属于西峁组。 王建国承包土地曾签署合同,究竟是与西沟大队签署的,还是与西峁组签署的,前沟等组的村民与县政府也存在争议。 据1979年至1984年任杨虎台村支书王亚成提供的“荒山地治理承包合同”显示,王建国于1979年从西沟村组承包了1000亩荒地,承包期为15年。合同发包方为:西沟村组,合同盖章为“靖边县海则滩乡杨虎台村民委员会”。这意味着荒地的所有权归原西沟村4个组共有而非西峁组所有。但县政府并没有采信这种说法。 乔广青解释,1979年没有村委会,当时称生产大队,该合同盖章很可疑,而且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王亚成做出书面证据,证明合同内容属实,1979年承包时是口头协议,1984年补写承包合同,但仍未被采信。 而据乔广青提供的证据显示,1984年,王建国、郝耀军等7人从西峁组承包了荒地,分别与西峁组签订了《承包治理小流域合同》,王建国将合同丢失,但郝耀军的合同保留下来,合同上显示是从西峁组承包合同上,治理年限1984-1985年。因此靖边县政府认定王建国是与西峁组签订承包合同。王治忠向新京报记者承认了合同遗失。 前沟、东邦组村民认为县政府不采纳已经存在的合同,却间接取信丢失的合同,明显存在不公,因此对靖边县政府的决议不服,申请法院裁定。 乔广青说,政府决议经过工作组大量取证调查,依照程序作出的,村民有自己的不同意见可以理解,案件现在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定。政府将尊重法院的判决。 |
关键词:土地纠纷,征地款,私分田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