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申报个人事项无法核实 “保密式”管理需改革
官员申报个人事项真假无法查公众难监督“保密式”管理急需改革反腐专家田禾—— 处罚“裸官”不能像“掸灰” “裸官”是贪腐的高危人群,但对其监管却是反腐中的软肋。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田禾多年来一直关注“裸官”的研究及法律规制。日前,其关于公职人员的禁止行为课题结项,《法制晚报》记者专访了田禾,她提出,应公布“裸官”的准确数据,并改革当前“保密式”的监管方式。 监管漏洞申报内容无法核实 目前,规范“裸官”的文件大多以党的文件形式出现,法律层面几乎是空白。这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多;二是发布党的文件和规定比立法更容易、更快捷。 大多数监管“裸官”的文件主要内容为:公职人员应向本单位主管部门申报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田禾称,申报的内容只是本人陈述,缺乏核实申报信息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技术手段,无法确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使这项制度多为走过场。 此外,申报的内容一般处于保密状态,“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这样的规定就导致对于“裸官”的公开监管成了空白。因为“组织上认为应公开”标准不明确,而“自己要求公开”更不可能。 田禾认为,内部监管效果肯定好不了,公职人员及子女移居海外的情况既不是国家机密,也非商业秘密,申报内容不应保密。 处罚“裸官”像“掸灰” 田禾认为,“裸官”是贪腐的高危人群,但对其监管却是反腐中的软肋。 制裁“裸官”的手段缺乏,如规定公职人员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但何为不如实报告?如何界定情节轻重?都无明确规定。因为目前各机构信息共享程度差,不如实申报的情况很难核实,处罚自然不了了之,使“裸官”处罚就像“掸灰尘”。实践中,很少见官员因未如实申报而受到处罚。 专家建言 可将“裸官”分三级 按照2010年出台的《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界定,“裸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田禾认为,上述定义的范围偏小,应根据腐败的风险和腐败发生后逃亡的风险大小细化,将“裸官”分为三个层级。 A级就是“暂行规定”中的“裸官”,风险最高;B级指配偶已移居国(境)外;C级指子女中至少有一位或全部已移居国(境)外。 境外财产也要申报 目前,公职人员需要申报的内容主要是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情况,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缺少境外财产申报这个关键环节。 田禾认为,所有公职人员都应申报境外财产情况,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情况也应公开。 对于家庭财产明显高于家庭成员收入的官员,特别是已成为“裸官”的官员,相关部门要主动调查。 堵住“裸官”升迁路 田禾认为,应建立公开制度,所有处级以上公职人员配偶及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开或允许公众查阅。 对配偶及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建立预警档案。同时,必须掐断“裸官”非法资产转移的渠道。 应规定“裸官”不得在要害部门任职,不得担任所在部门正职。已经担任正职或者在要害部门任职的,应自辞或请辞相关职位。 田禾说,从逃亡的腐败“裸官”的身份看,有相当一部分是国企的“一把手”和政府中高级官员,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逃往美国)、河南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逃往美国)、原云南省委书记高严(逃往澳大利亚)等。 从腐败“裸官”的逃亡地看,职务高、涉案金额多的公职人员的逃亡目的地多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职务低的则大多逃亡于非洲、拉美、东欧或者中国周边一些中等发达国家。 从腐败“裸官”的逃亡方式来看,不少公职人员是将公费出国考察作为外逃途经,有少部分是办理因私护照,甚至化名办理因私护照逃亡。 田禾说,要治理“裸官”就要掌握中国究竟有多少“裸官”。公职人员申报配偶和子女的就业出国情况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有关部门却始终没有拿出准确数据。国家预防腐败局应做到心中有数,并向社会公布“裸官”的准确数据。 |
关键词:官员,裸官,财产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