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医疗机构或被拘留
24日对外公布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相关规定,最高可处15日拘留;而危及公关安全情节严重的,则将被究刑责。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近期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四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并公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这份意见明确,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关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记者白琥) |
关键词:医疗机构,管制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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