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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除新闻行业“毒瘤”要稳、准、狠

来源:新华网 作者: 2014-04-10 15: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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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相互勾“劫”冒充“央媒”记者敲诈,一开口就要20万元;盗用正规期刊刊名、刊号,假杂志比真的还要“高大上”;假记者背后有真记者撑腰,敲诈不成就予以曝光……假记者、新闻敲诈犹如新闻领域的“顽疾”。新华社发商海春作

  安传香

  日前,中宣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

  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是新闻行业的“毒瘤”。新闻,是关于事实的报道,其所传播的,是人们欲知、应知而未知的重要事实;真实性是新闻的根基,也是新闻从业者必须遵守的准则。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严重背离了新闻的宗旨职能,或打着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的幌子谋取私利,或用捕风捉影、蓄意编造的失实信息扰乱视听,不仅败坏了新闻从业者的声誉,损害了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公信力,更严重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危害社会稳定。

  “毒瘤”是肌体的大患,不及时清除就会扩散蔓延,最终危及生命。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不止关系到新闻事业的大局,也关系到国家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必须下狠手、出重拳,切实清除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这颗“毒瘤”。具体说来,就是要做到稳、准、狠。

  “稳”是对执法部门的首要要求。手术台上的医生首先要有一双稳健的手,才能保证手术的顺利、成功。承担着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重任的执法部门,也须先保证自身的稳健。从过去曝光的一系列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来看,执法不严是一个重要诱因,极少数执法部门与新闻违法违规行为沆瀣一气,为其通风报信,参与利益分割,甚至有极个别执法部门为了自身利益,蓄意策划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自身不正、不硬,焉能筑牢防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防线?

  此次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对各参与部门、执法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对重大新闻敲诈和编造传播假新闻案件要成立联合调查组,多部门协同开展调查;通过“双移送”——不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形成查办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整体合力。将这些要求与部署落实到位,以法为据、违法必究,必能极大地增强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对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产生极强地杀伤力。

  “准”是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必要尺度。作为违法违规行为,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是“见不得光”的,很多都是幕后操作,难发现就难定罪、难处罚。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人人持有麦克风,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表现形式更为多样化,隐蔽性更强,影响范围更广。要想使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在现实中无处遁形,必须借助“群众的眼睛”。通过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发现并清除新闻行业的“害群之马”,净化新闻界风气。

  此次联合发布通知的中宣部等9部门表示,接受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举报;并公布了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有关负责人也在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题座谈会上疾呼:“要坚持治标治本一起抓、‘苍蝇’‘老虎’一起打。”“不是有选择性地打,而是有犯必打;不是只有一个部门打,而是多个部门联手打;不是仅有政府部门打,而是发动群众都来打。”多方联合出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必将成为“过街老鼠”。

  “狠”是对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行径的坚决态度。无论是新闻敲诈还是假新闻,最终目的不过“利益”二字,物质的也好,精神的也罢,都是为了满足私人欲求。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乱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无非是代价太小,有利可图。在我国,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了;但对查处的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行为,却处罚偏轻,或内部通报,或给予警告并处少量罚款,情节严重的才吊销新闻记者证。而所谓“情节严重”,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在现实中成了一个具有很强的自由裁量度的概念。

  要彻底切除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这一行业“毒瘤”,必须“痛下杀手”,决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不能给其任何复发、扩散的机会。对于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行为,相关部门要敢于动真碰硬,对涉事单位或个人依法处罚;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编结一个具有清晰边界的法律“笼子”,形成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不愿碰、不敢碰、不能碰的预防和惩处机制。如果在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行为中,“失去的”比“得到的”多得多,谁还会去做这种赔本的买卖?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这句话应该成为新闻行业的座右铭,成为新闻工作者形象的具体展示。希望新闻从业者能坚守住这一宝贵品质,希望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从我们的生活中绝迹。

关键词:新闻敲诈,切除

责任编辑: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