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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包庇毒贩遭下属举报始末 纪委介入调查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2014-04-02 09: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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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去上班去上访

  “3·23”案一度引来了调查组的调查,但郑北泉最初的处理只是被调离岗位,其最终落马,更多的是缘于副局长谢龙生、政委朱应忠的实名举报,以及网络舆情的发酵。

  2012年6月13日,“3·23”案移送到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并未起诉,而是以毒品来源未查明为由,退回侦查。

  7月14日,检察院曾经交给英德市公安局一份《补充侦查提纲》,列出了38名犯罪嫌疑人的名单。要求英德市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但是,郑北泉从办案民警处得到该《补充侦查提纲》的复印件后,38名嫌疑人就突然消失了。

  也是在6月,清远市纪委接到匿名举报信,举报郑北泉包庇“3·23”案主犯曾伟标及干扰案件查办。随后,清远市公安局纪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就“3·23”案件展开调查。

  联合调查组曾陆续约谈参与当晚行动的一些民警。清远市纪委出具的一份材料显示,谢龙生、朱应忠等人当时就郑北泉的情况做了如实反映。郑北泉可能被“双规”的消息也在此时流传开来。

  一番调查之后,郑北泉并未被立案侦查,取而代之的,是三个人都被调离了原岗位。

  2012年8月3日,谢龙生被调任英德市司法局副局长,朱应忠被调任英德市政法委副书记。11天后,廖贤接任英德市公安局局长,郑北泉保留副市长职位,被调入清远市公安局任一位副局长的秘书,协助分管英德市公安局。

  这一决定让谢龙生、朱应忠不满,两人均拒绝到新单位报到上班。谢、朱二人在事后的反映材料上称,他们是8月3日上午接到某领导的电话才得知被调离的消息,对方称这实际上是清远市一位领导的决定。3日下午,英德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正式将两人调走,限3天办完组织手续。

  谢龙生、朱应忠认为,这实际上是在干扰“3·23”案的查处。被调离后,朱应忠、谢龙生带着“3·23”涉毒案的材料先去了清远市纪委,随后又去了广东省纪委,最后到了北京找中央纪委上访。

  “3·23”案开始出现转机。先是郑北泉离开后,毒品来源迅速被查清,郑振洪于9月底自首归案。2012年10月9日,英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将案子移交给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而郑北泉的落马,则源于网络的热帖。

  当年10月,有人用相似的网络ID在各大论坛发布题为《百人聚众吸贩毒被抓,公安局长弟弟是老板》的实名举报材料,称郑北泉涉嫌充当涉毒集团的保护伞,并干扰公安人员办案。在举报材料的末尾,发帖人还附上了谢龙生与朱应忠的签名照片。

  谢龙生始终否认自己与上网发帖有任何关系,但他承认,网络上公开的材料与其举报内容基本一致。谢龙生的家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相关的材料谢龙生曾发了不下千份给其他人。

  由于举报人的特殊身份,网络舆情迅速发酵,郑北泉随后落马:2012年11月27日,清远市纪委在清远纪检监察网上发布通报称,“英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郑北泉,因涉嫌徇私枉法和严重经济问题,被清远市纪委立案检查,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2012年12月12日,郑北泉在接受清远市纪委和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的联合办案中,交代了干预“3·23”涉毒案的相关情况,并主动交代了其他数项受贿情况。12月26日,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正式立案。

  同样也是在网络举报之后,“3·23”涉毒案才彻底查清——2012年12月,停车场内毒品相关的运输、贩毒情况被英德市公安局查清。

  2013年3月18日,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曾伟标因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举报人也遭调查

  郑北泉被立案调查后,谢龙生的家人一度以为事情就此了结,谢龙生也前往北京治病。

  然而,2012年12月21日,谢龙生刚刚从北京返回英德,就被清远市纪委带走调查。当天,朱应忠也被纪委带走调查。谢的家人称,两人被带走,据说是协助“8·27”英德爆炸案调查。

  当年8月27日,英德市望埠镇龙山采石矿区一辆运送炸药和雷管的运输车爆炸,导致10人死亡、20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在谢龙生等人的举报材料见诸网络之后,网上曾出现过匿名举报谢龙生、朱应忠的材料。其中有一个帖子就提到,谢龙生与“8·27”英德爆炸案有关,他每年收取爆炸案中涉案民爆公司几百万元好处费。当时也有传闻,称谢龙生前去上访举报是为了逃避该案的责任。

  但谢龙生一直认为该爆炸案与郑北泉有关。谢龙生在法庭上称,在爆炸案发生前他就已经和朱应忠在上访,爆炸案发生时,自己正在北京上访。他认为这可能是郑北泉为了转移注意力所设。

  2013年1月22日,谢龙生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和单位受贿罪立案调查,这两项罪名均与“8·27”英德爆炸案相关,但后来的案卷中并没有谢龙生直接收受涉案民爆公司好处费的情况。

  与谢龙生不同,朱应忠最后的落马是源于受贿罪,与爆炸案无关。

  谢的一名家属告诉记者,在正式决定去上访之前,谢龙生曾在吃饭时问朱应忠,“你自己有没有问题?你要是有问题就别跟我一起去了,可能会有麻烦”。朱应忠当时表示自己没问题,然而一语成谶。

  2013年1月11日,朱应忠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前述匿名网络举报曾提到,朱应忠曾多次收取某驾校老板好处费200多万元。但朱应忠的一审判决书中,并无收取某驾校老板好处费的相关事实。中国青年报记者也曾致电该驾校老板,对方表示,自己跟朱应忠、谢龙生根本不熟。

  朱应忠一审被认定的受贿事实包括三项,分别是将交警大队车辆交由个体老板处理后收取20万元好处费;帮空调安装商提供便利,并要回300万元工程款后收受27万元的贿赂;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英德市曾姓商人解决了项目资金问题,并收受50万元港币(约合人民币42万元)。

  判决书显示,朱应忠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相关犯罪事实,并退清了赃款。2013年11月20日,该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朱应忠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谢龙生案历经反复,在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次以发现受贿罪为由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此后,案件移送至清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随后又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和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3年11月28日,由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清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共涉及玩忽职守、单位受贿、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四项指控。

  就在谢龙生案提起公诉后没多久,2013年12月19日,郑北泉案在韶关市中级人民院一审宣判,认定郑北泉收受9人共计132.69万元贿赂,并认定其在“3·23”涉毒案中有干预办案,包庇曾伟标等人的犯罪事实。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郑北泉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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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安局长,毒贩,举报

责任编辑:李雪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