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的国家立场:“富强”何以居首位
“和谐”的三对关系 作者: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研究员杨雄 近一段时间,国内出了不少社会戾气之事件,如辱医杀医案件、网络对骂事件等。此背景下,尤其要强调和谐的价值理念。 和谐是指事物之间配合得适当和匀称,组合得恰当协调。从哲学角度看,和谐是对立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辅相成、互助合作、共同发展的关系,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和谐观的基本观点。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和谐,既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而不同”、“和实生物”的继承,也是关注民生、注重公平的和谐,是发展中的和谐,更是民主法制保障下的和谐。和谐是国家层面价值观中特别富有中华文化基因特色的,中华文化历经几千年繁盛不衰,崇尚“和谐”价值观是重要原因。 当前,在培育践行和谐价值观的过程中,须处理好三对关系:即和谐与差异、和谐与竞争、和谐与法治的关系。 和谐与差异的关系。先秦思想家孔子就提出“君子和而不同”的思想。和而不同,是社会事物和社会关系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也是人们处世行事应该遵循的准则,它是渗透在中国文化传统中的重要文化精神。它给人的启示是: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尤其在当今多样化的社会里,要承认差异,包容差异,尊重差异,不能用整齐划一的、绝对化的思想看待事物。要在众多不同因素的对立中把握统一,在彼此相互依存中“求同存异”,保持社会结构的差别共存、共生共荣。 和谐与竞争的关系。当前城市要发展,市场要繁荣,和谐与竞争一个都不能少。如果说竞争为市场注入了活力,和谐则是持续保持活力的根本。和谐需要一种尊重,需要一种诚信,需要一种生态平衡,不讲规则的没有底线的竞争只能抑制市场的良性发展。急功近利,杀鸡取卵,不讲诚信,虚假承诺,这些都是与和谐文化相悖的。和谐竞争不是不竞争,而是要学会在公平中讲竞争,在竞争中求和谐。 和谐与法治的关系。一个和谐、善治的社会,理应既是民主自由的社会,又是崇尚法治的社会。即保证个性自由、维护合法利益应成为国家治理追求的价值目标。其中,特别需要强调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无从建立和谐社会。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总体上社会是进步、和谐的,但也存在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强调法治加善治,旨在限制、消除这些不和谐的东西、不和谐的现象,以保障公民正常、合法的权益。为此,要树立敬畏法律、遵纪守法的社会风气,以达到总体上社会和谐的价值目标。 |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