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流失或许只是职业化改革的浅层次原因,其更深的动因在于破除司法内部的行政化,真正将独立公正审判的权力交还给法官。如果将法官职业化改革的目的仅限于防止法官流失,就大大降低了改革所蕴含的深层价值。
在一国的法治大厦中,司法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杰斐逊说过,司法“这一分支将担负处理冲突的重任,因为他们是理性最后的上诉地点”。司法的公正、权威与尊严,一切都来自其审判意志的独立自主。恰恰在这一点上,中国司法堪称“内忧外患”:外部体制上人财物受制于地方,为“五斗米”而不得不“折腰”;内部体制上审案的法官往往“说了不算”,法官袍依然敌不过“乌纱帽”。
无论是外部体制还是内部体制,弊病的共同症结就是禁锢了审判意志的自主,司法的人格难以独立。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设计了外部去地方化、内部去行政化两大改革目标,并分别开出了“药方”。但人们关注较多的是司法体制外部上的独立,对省级统管等改革动向抱有厚望。与旨在实现“法院独立”的外部体制改革不同,内部管理体制的去行政化不仅直接影响司法的品质,而且不太涉及司法机关与执政党、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无需动大的“手术”便可能获得良好的改革效应。一旦实现了司法内部的去行政化,司法职业规律的演进,便可进一步带动整个司法系统在国家中的地位提升,为司法去地方化提供资源。
从内部改革视角来看,去行政化的关键是在法院内部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与司法职能相剥离,实现“法官独立”。每个法官的独立是审判独立的最根本的表现。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说:“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作为司法的首要操作者,如果其行为受到干预和不当制约,审判独立必然成为空谈。在我国,法官独立的制度建设一直处于空白状态,法院内部行政化倾向严重。今年的最高院工作报告,就将“一些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列为问题之一。
例如,在审判管理方面,判而不审的审委会制度、院庭长批案的惯例、指标主导的绩效考核机制,无不体现行政化的特征,共同点是否定了法官判案的意志自主;在人事管理方面,法官的选拔、任用、考核、升迁、奖惩、职级设置,均援用行政化的层级管理制度。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这种行政化的选拔任命方式,抽掉了法官独立的最重要基石,使得法官成为听命于上级的普通办事员,加上等级森严的晋升奖惩机制,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就在这种行政体制下被层层消解。
司法公正是建立在法官独立自主的判断意志上,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乃是从人治的司法走向法治的司法必由之路。《司法独立世界宣言》提出:“法官在做成判断之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僚及监督者。任何上级司法机构或任何高级的法官,均无权干涉法官自由地宣誓其判决。”因为司法的属性决定了,法官的等级只是一种职务层次,不同等级的法官之间不应当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个法官都有自主的判断能力,才可能实现“审-判-责”的一致。
深圳的改革方案规定,不同等级之间的法官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各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失为突破当前法官意志受行政化羁绊的关键。但是在管理制度上,如何有效防止院长、庭长对主审法官的干预,如何将各种隐含的行政化藩篱彻底剥离,尤其是学界长期呼吁的改革审委会、取消批案制等,仍然需要足够可行而有效的制度设计,以真正让判案的法官心无旁骛、专心致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