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贩婴黑色利益链披露:分工明确一条龙服务
经济诱因催生拐卖儿童犯罪 近年来,网络拐卖儿童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拐卖儿童犯罪呈现网络化,犯罪的技术性、隐秘性、智能性更加突出,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 与此同时,采取哄骗、偷盗、强抢等传统型的拐卖儿童犯罪发案数量明显下降。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13年,浙江法院共审结拐骗儿童罪案件8件8人,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12件21人。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无论是传统类型犯罪还是网络贩婴,大多是外来流动人口作案,经济诱因是导致犯罪的主导因素,或存在经济困难,或想借此牟利。 前不久,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就判处了一起拐卖儿童犯罪案件。 去年正月,在宁海县的贵州夫妇田某、申某迎来了他们的第三个儿子。两人异乡打拼,经济并不宽裕,加上已经有两个儿子,两人担心再多一个实在养不起,思来想去,两人决定把刚出生的儿子卖掉,对家里人就谎称孩子生下来就死了。 田某找来老乡何某,让他帮忙找想要孩子的人家,何某答应帮忙,还问他“心理价位”多少。田某表示不知道“行情”,何某说,起码要2万元。几天后,何某就找好买主上门。之后,买主当场支付2万元现金,还给了何某和田某一人一包利群香烟。 法院最终判决田某、申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追缴,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1000元。 记者发现,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拐卖儿童案,离案发相隔十多年。 事情发生在1995年12月25日晚,住在余姚泗门镇出租房内的杨某和妻子王某正在睡梦中时,突然“嘭”的一声,家中的门被人一脚踢开,两个高大的男子手上拿着菜刀和木棍对着他们,屋外又闯进一名男子,瞬间将躺在床上的杨某的儿子抱起。3人抱起孩子后就赶紧往屋外跑,杨某见自己一周岁的儿子被人抱走,赶紧追出去。一名男子见杨某追出来,拿起木棍朝杨某头上一击,王某也大喊“抢孩子了”,可惜最后还是没有找到抢孩子的人,孩子也不见了。 3人抢了孩子后,将孩子交给姚某。姚某是其中一个男子的情人,她带着孩子坐火车来到福建,并托自己的老乡在福建找买家。没几天老乡就找到了买家,并以25000元的价格成交,姚某分到5000元。 2010年7月5日,杨某的妹妹在工厂上班,恰好听到姚某说起卖孩子的事,一核对,和侄子的情况完全符合。杨某的妹妹赶紧到余姚派出所报警。2012年5月,姚某被余姚公安局拘留。讯问时,她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法院最终判姚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网络贩婴利益链曝管理短板 “这起特大网络贩婴案揭示的黑色利益链,折射出管理的短板,即对网络监控仍不够到位,法制教育仍然存在滞后环节,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惩处力度仍待加强。”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宗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嫌疑人以民间收养组织的名义大肆在网络上发布非法宣传广告,实质上是非法买卖儿童,类似非法信息在网上蔓延,影响十分恶劣。 徐宗新说,很多人不认为买卖婴儿是犯罪,甚至少数医务人员也加入到贩卖婴儿队伍中。有的婴儿的亲生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生的,我当然有权处理,养不起或不想要了,卖给想收养的家庭,怎么是犯罪?而那些想收养孩子的家庭,对如何依法收养的程序不明确,认为自己花钱收养孩子,是“积德”,是为社会做好事,这种观念加剧了犯罪网络的扩大。 据了解,2009年以来,公安部启用了“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对破获婴幼儿拐卖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DNA信息通常是在儿童失踪后,对家人进行采集,还无法有力防范婴幼儿拐卖案件的发生。 徐宗新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该条第6款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有了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因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较鲜见。 “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买卖和伤害,拐卖牟利就没有市场。”徐宗新告诉记者,只有从法律上打击贩婴案中买受人的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切断非法买卖行为中的买方欲求。惩处不严,打击不力,客观上放任了一部分人通过非法交易的方式获得儿童,也导致难以从源头上治理拐卖儿童犯罪。 |
关键词:网络贩婴,人贩子,贩卖儿童 |